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马自达)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永宽、陈家章等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30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杰明李杨景鑫
【审理法官】吕杰明李杨景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永宽;陈家章;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大队;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
司
【当事人】李永宽陈家章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南社
区居民委员会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永宽陈家章
【当事人-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无锡市
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晖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杨红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吴飞江苏苏杰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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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张湘意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张彦卿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晖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杨红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吴飞江苏苏杰律师事务
所张湘意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张彦卿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晖杨红吴飞张湘意张彦卿
【代理律所】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江苏万仕邦律师
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李永宽;陈家章;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南社
区居民委员会;上海科瑞物
【本院观点】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
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一、二审中科瑞公司均称其系配合、协助城管、社居委整顿道路环境及
商家违法行为,其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
当。科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惠山执法大队参与了清理活动,惠南社居委也表示所谓的城管并
非惠山执法大队,而是街道聘用人员,故科瑞公司要求惠山执法大队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
依据。关于陈家章,因清理活动导致其失去对涉案雨棚的控制,科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陈家
章有取回雨棚的行为,故其要求陈家章承担侵权责任亦无事实依据。李永宽在清理垃圾桶时
被雨棚砸伤,科瑞公司认为李永宽移动了雨棚,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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