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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13 15:00:4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现在的反义词)

五病调离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

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

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

病情状况;

五、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

本情况;

六、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患“五病”人

患病种类

员姓名

是否调离

调离岗位、时间

2010 年,从业人员共有 人,其中患“五病”者有 0 人,实际

调离 0 人,调离率 100% ;

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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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调离   工作   人员   病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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