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现在的反义词)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
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
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
病情状况;
五、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
本情况;
六、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患“五病”人
患病种类
员姓名
无
是否调离
调离岗位、时间
2010 年,从业人员共有 人,其中患“五病”者有 0 人,实际
调离 0 人,调离率 100% ;
本文发布于:2024-03-13 15:00: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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