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关于善良的事例)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
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 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
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
加工作;
三、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
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
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 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
康档案;
七、 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
责,统一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2015年(样式)
餐饮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病”
序
患
工作患病是调
人员姓名
号 岗位 种类 否调离时间 注
离
1 201
张三 传菜 发热 是
5.3.8
2 201
李四 中厨 腹泻 是
5.5.6
3 205
王五 点心 皮肤是
备
2
发脓
.6.2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餐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患工患是调
“五病”作岗位 病种类 否调离时间 注
人员姓名 离
备
号
2
2
本文发布于:2024-03-13 14:5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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