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飞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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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及“五病”调离制度
1 、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
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五病”人员),治
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或供管水的工作。发现“五
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记录。
3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
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4 、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
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健康体检
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5 、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熟悉并严格执行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
和有关卫生要求。
“五病”人员调离记录表
“五病”
年 度
人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原因
时间
从事 调离
调离
调离方式
;..
..
单位
:
;..
本文发布于:2024-03-13 14:5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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