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趣味素描)
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主考、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院(系)主
管教学的院长担任,主考应根据学校的考试进度安排,全面负责考试课程的组织
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
的监考由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承担。监考教师应根据学校及主考的
要求实施本考场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天组织好试卷的分卷工作,检查考试班级、
学生人数、考试时间、地点及主监考人数等相关事情。主考应在考前半小时到位,
将应考班级的试卷、学生信息表、考场座次表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交给监考教
师,并说明交卷的地点和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佩带工作牌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按考场座次表安排
学生就坐,按照隔位就座原则将考试座次表公布在教室的黑板上(如有条件,可
以隔排或隔两个座位)。并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
包、讲义、笔记、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考试证(学生证),按教
务处提供的学生信息表对每个学生进行核对。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有同卷
考试的学生还应检查其补考证并统计同卷考试学生的人数及其姓名。考试结束,
将不考证一并交于主考)。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
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违纪、作弊学生及情节应有明确记载认定。
第五条 认真检查考场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
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
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
并令其签字,没收作弊物证清退出考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需
临时离开考场,可予同意并需一名监考教师陪同。但不得同时允许二人离开考场。
第七条 考生提前考完,必须收取试卷后,才能允许其离开考场。考试最后
五分钟,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按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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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放好试卷,待收卷清点试卷数目无误后方准考生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
收试卷。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学生应
作明确的记录并在学生信息表上注明,对违纪考生需详细填写作弊情况及形式并
经学生本人签字认可。如违纪学生拒不签字,可向巡视人员报告,由监考教师及
巡视人员共同签字认证。《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
务处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九条 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在考试过
程中如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混淆考试性质,不执行规定的考试时间,看书看
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
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巡考职责
第十条 校级考场巡视小组由院(系)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校督
考小组组成。考场巡视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整个考试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巡视小组成员应提前在教务处领取考情通报本,并在考前二十分
钟进入考区,检查考场准备及主考监考人员的到岗情况,尽职尽责。考试尚未结
束,巡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退场。巡视中主要检查主、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并重点检查执行《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的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考场及
考区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有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运行的一切问
题。
第十二条 考试完毕,认真总结考试情况并填写《考情通报》。重点填写考
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学生考试规则与纪律
第十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
安排的指定位置就座。将考试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备查,无证件者和经审查无考
试资格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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