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小王子的寓意)
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是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
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
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沿海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北海、钦州、防城港海事局指
挥中心(VTS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港口所在地VTS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运输船舶;(六)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船舶在抵达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港口所在地VTS中心报告船名(或呼号)、船
位、航行计划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
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七条 船舶在驶入航道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或呼号)和位置;船舶需占用航道掉
头、穿越航道或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事先应向VTS中心报告,得到确认后方可掉头或穿越,
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第八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拟在港内锚地锚泊
的船舶,应在进港前向VTS中心报告拟靠锚地。拟靠涠洲岛泊位的船舶应在靠泊前30分钟向北
海海事局VTS中心报告拟靠泊位。
第九条 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
或拟靠泊位。
第十条 客船在驶离码头前应向VTS中心报告随船旅客人数和航行计划,抵达码头后应立即
报告随船抵港旅客人数。
第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3个小时向VTS
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三)救生、消防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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