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中国符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
称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
关党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
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
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
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纪检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
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
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
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纪检机关研究案件的有关会
议。
第六条 纪检机关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
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
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线索管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
本文发布于:2024-03-13 01:39: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02651941590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