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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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中国符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

称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

关党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

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

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

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纪检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

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

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

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纪检机关研究案件的有关会

议。

第六条 纪检机关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

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

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线索管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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