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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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扁担作字两头看打一成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04.08.28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4.08.28

• 【效力等级】法律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

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

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

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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