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哈利波特好书推荐)
洪伟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4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
【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洪伟;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洪伟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洪伟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玲丽
【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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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伟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
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应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
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
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
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本
案中,2018年5月22日,原天宁区建设局发布了《关于选择青龙苑南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
评估机构的公告》,并附上符合资质并报名参加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包括上诉人洪伟
在内的46户被征收人填写了《青龙苑南区南侧地块项目选择评估机构意见书》。青龙苑南区
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天宁区建设局作出《告知函》,该函明确,经协
商,被征收人选定常州市延陵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常州基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
限公司为涉案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2018年5月30日,原天宁区建设局将评估公司协商选
定的结果公示,行政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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