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

更新时间:2024-03-12 00:50:56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阳光之家)

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

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7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

【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李琴芳;蔡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蔡金林

【当事人】李琴芳蔡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蔡金林

【当事人-个人】李琴芳蔡静蔡金林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玲丽

【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1 / 14

【原告】李琴芳;蔡静;蔡金林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

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3 07:52:59

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

政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行终1739号

政判决书

(2019)苏行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琴芳,女,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静,女,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李琴芳的委托代理人李超(曾用名赵超),男,汉族,住址同

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某某

天宁科技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小波,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卿,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

2 / 14

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

本文发布于:2024-03-12 00:50: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01758561577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pdf

标签:行政   常州市   审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