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阳光之家)
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7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
【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李琴芳;蔡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蔡金林
【当事人】李琴芳蔡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蔡金林
【当事人-个人】李琴芳蔡静蔡金林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玲丽
【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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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琴芳;蔡静;蔡金林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
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3 07:52:59
李琴芳、蔡静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
政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行终1739号
政判决书
(2019)苏行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琴芳,女,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静,女,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李琴芳的委托代理人李超(曾用名赵超),男,汉族,住址同
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某某
天宁科技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小波,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卿,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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