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鹏、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更新时间:2024-03-12 00:43:3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有香味的多肉)

李坤鹏、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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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坤鹏,*,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

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翰,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

路8号金海康城15号楼301室至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坤鹏与被告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速广

告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坤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翰,被告印速广告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李国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坤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印速广告公司偿还欠款

117793元及利息(以117793为基数,从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

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印速广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印速广告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李坤

鹏处定做广告宣传单。在此期间,许小波作为印速广告公司法定

代表人负责与李坤鹏沟通业务、计算货款。经统计,印速广告公

司定做产品费用共计147393元,其仅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

30000元,剩余117393元。经李坤鹏多次催讨,印速广告公司拒

不支付,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坤鹏诉至本院,

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印速广告公司辩称:1.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2.具体金

额不清楚;3.前法定代理人许小波,他也不清楚具体金额,李国

金不太清楚情况,无法接受,不知是否存在金额虚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印速广告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2022年3月2日公

司法定代表人由许小波变更为李国金,同日股东由许小波、叶志

月变更为李国金、刘跃文。

2021年6月起,李坤鹏(以个人名义)根据印速广告公司的

要求制作宣传单,印速广告公司支付报酬,双方结账至2021年11

月份。因印速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仍有2021年12

月至2022年2月的账目未结。

2022年1-3月期间,李坤鹏与许小波、张某(印速广告公司

会计)微信聊天内容如下:

1、李坤鹏:“你答应我29号前结算12月份货款的,是吧。

今天29号晚上六点了。”许小波:“给你打了3万,我这几天比

较忙,在外面收账。”

李坤鹏:“十二月份尾款85507元,一月份你们售后还没出

来,总数是24942元。现在二月下旬了,你们一月份售后是应该

有了,整理下就行了。”许小波:“2月19号前面的你发给我,

明天就弄给我。”李坤鹏:“明天我把一月份到2.21号前的都发

给你。十二月份的我跟蓉姐都核对好了的”。许小波:“我晓

得,我全部一起弄给你,一次性。”

李坤鹏:“12月份的已经核对好了85507元,一月份24941

元,二月份7809元。”许小波:“别急行不行,我在有事。”李

坤鹏:“你给我说个结算日期!”许小波:“晚点。”李坤鹏:

“哥们,月底前能结清吗?实在是太久了。没法没一点办法交代

了。都是做生意的,我想你也理解。”许小波:“10号前。”

2、李坤鹏:“3.1号开始暂时不接你们文件了。你们老板说

给我们全清了,一直接着就一直清不了。等结清了再接单。”张

某:“好。”李坤鹏:“那目前就是:12月份尾款88057元,一

月份24532元,以上已核对。二月份1-19号尾款7809元,20-28

号3774元。售后115元。一共是88057+24532+7809+3774-

115=124057元。”张某:“3774-115=3659,明天我让同事打给

你。”李坤鹏:“好的,之前的?”张某:“前面的这两天也能

对好,对好了我发给你具体金额。然后老板会跟你处理掉前面

的,他答应过的。”

李坤鹏:“总数是149752元,售后是1959元,尾款147793

元,付了三万,这是我一个一个一天一天核对号的金额。”张

某:“等我下回去看下。”李坤鹏:“(发送2021年12月1日-

2022年2月19日账单),核对好了吗?”张某:“我手机里没有

存档,让人把电脑硬盘寄过来了,估计明天或者后天到我这里,

我发来给你。”

另查明,2022年1月30日,李坤鹏收到印速广告公司转账

3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坤鹏与印速

广告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李坤鹏与印速广告公司

人员聊天记录,双方就定作需求、价格、对账等内容进行沟通,

李坤鹏按照印速广告公司的要求制作宣传单、印速广告公司支付

报酬,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印速广告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股东内部变更不能对抗合法债权人,且变更时间晚于案

涉定作业务发生期间,印速广告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关于差欠款项的数额,首先,印速广告公司确认微信聊天记

录中原法定代表人许小波、会计人员张某的身份;其次,李坤鹏

发送日记账、月账单,许小波、张某并未提出异议,反而多次表

示会处理完毕,且张某已代表公司对2022年2月20日之后的

“3774-115=3659元”予以结算。审理中,印速广告公司怠于配合

对账,但李坤鹏发送的对账内容与实际定作过程、付款情况相

符,本院对李坤鹏发送的对账明细予以确认。李坤鹏主张印速广

告公司支付所欠款项11779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持。因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时间,李坤鹏已经给予印速广告公司

必要的准备时间,李坤鹏于2022年3月19日向张某发送对账内

容,印速广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李坤鹏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李坤鹏主张以所欠款项117793元

为基数,从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

算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

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

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原告李坤鹏1177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17793元为基

数,从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

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被告东台印速广

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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