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有香味的多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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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坤鹏,*,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
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翰,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
路8号金海康城15号楼301室至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坤鹏与被告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速广
告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坤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翰,被告印速广告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李国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坤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印速广告公司偿还欠款
117793元及利息(以117793为基数,从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
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印速广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印速广告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李坤
鹏处定做广告宣传单。在此期间,许小波作为印速广告公司法定
代表人负责与李坤鹏沟通业务、计算货款。经统计,印速广告公
司定做产品费用共计147393元,其仅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
30000元,剩余117393元。经李坤鹏多次催讨,印速广告公司拒
不支付,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坤鹏诉至本院,
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印速广告公司辩称:1.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2.具体金
额不清楚;3.前法定代理人许小波,他也不清楚具体金额,李国
金不太清楚情况,无法接受,不知是否存在金额虚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印速广告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2022年3月2日公
司法定代表人由许小波变更为李国金,同日股东由许小波、叶志
月变更为李国金、刘跃文。
2021年6月起,李坤鹏(以个人名义)根据印速广告公司的
要求制作宣传单,印速广告公司支付报酬,双方结账至2021年11
月份。因印速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仍有2021年12
月至2022年2月的账目未结。
2022年1-3月期间,李坤鹏与许小波、张某(印速广告公司
会计)微信聊天内容如下:
1、李坤鹏:“你答应我29号前结算12月份货款的,是吧。
今天29号晚上六点了。”许小波:“给你打了3万,我这几天比
较忙,在外面收账。”
李坤鹏:“十二月份尾款85507元,一月份你们售后还没出
来,总数是24942元。现在二月下旬了,你们一月份售后是应该
有了,整理下就行了。”许小波:“2月19号前面的你发给我,
明天就弄给我。”李坤鹏:“明天我把一月份到2.21号前的都发
给你。十二月份的我跟蓉姐都核对好了的”。许小波:“我晓
得,我全部一起弄给你,一次性。”
李坤鹏:“12月份的已经核对好了85507元,一月份24941
元,二月份7809元。”许小波:“别急行不行,我在有事。”李
坤鹏:“你给我说个结算日期!”许小波:“晚点。”李坤鹏:
“哥们,月底前能结清吗?实在是太久了。没法没一点办法交代
了。都是做生意的,我想你也理解。”许小波:“10号前。”
2、李坤鹏:“3.1号开始暂时不接你们文件了。你们老板说
给我们全清了,一直接着就一直清不了。等结清了再接单。”张
某:“好。”李坤鹏:“那目前就是:12月份尾款88057元,一
月份24532元,以上已核对。二月份1-19号尾款7809元,20-28
号3774元。售后115元。一共是88057+24532+7809+3774-
115=124057元。”张某:“3774-115=3659,明天我让同事打给
你。”李坤鹏:“好的,之前的?”张某:“前面的这两天也能
对好,对好了我发给你具体金额。然后老板会跟你处理掉前面
的,他答应过的。”
李坤鹏:“总数是149752元,售后是1959元,尾款147793
元,付了三万,这是我一个一个一天一天核对号的金额。”张
某:“等我下回去看下。”李坤鹏:“(发送2021年12月1日-
2022年2月19日账单),核对好了吗?”张某:“我手机里没有
存档,让人把电脑硬盘寄过来了,估计明天或者后天到我这里,
我发来给你。”
另查明,2022年1月30日,李坤鹏收到印速广告公司转账
3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坤鹏与印速
广告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李坤鹏与印速广告公司
人员聊天记录,双方就定作需求、价格、对账等内容进行沟通,
李坤鹏按照印速广告公司的要求制作宣传单、印速广告公司支付
报酬,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印速广告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股东内部变更不能对抗合法债权人,且变更时间晚于案
涉定作业务发生期间,印速广告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关于差欠款项的数额,首先,印速广告公司确认微信聊天记
录中原法定代表人许小波、会计人员张某的身份;其次,李坤鹏
发送日记账、月账单,许小波、张某并未提出异议,反而多次表
示会处理完毕,且张某已代表公司对2022年2月20日之后的
“3774-115=3659元”予以结算。审理中,印速广告公司怠于配合
对账,但李坤鹏发送的对账内容与实际定作过程、付款情况相
符,本院对李坤鹏发送的对账明细予以确认。李坤鹏主张印速广
告公司支付所欠款项11779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持。因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时间,李坤鹏已经给予印速广告公司
必要的准备时间,李坤鹏于2022年3月19日向张某发送对账内
容,印速广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李坤鹏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李坤鹏主张以所欠款项117793元
为基数,从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
算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
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
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台印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原告李坤鹏1177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17793元为基
数,从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
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被告东台印速广
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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