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溪水和石头)
幼儿园助学名词解释
资助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园、班和
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
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对象比例
对就读上述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中、大班幼儿予以资
助。全省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以内(含3%)确定。
资金申请和发放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认定,按学期发放,按家长
申请、家访调查、学园评审认定、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及
助学金等级。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
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认定。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补助标准及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
育。“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
(一)一档助学金对象: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
学费用。主要包括《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
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该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即每生每学期补助1000元。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
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
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
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
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
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
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事
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抚恤优
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二)二档助学金对象:指学生及其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
本上学费用的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
元,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
1.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
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
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
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
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考类别:(1)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
(2)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3)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
的;(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
职责的;(5)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的;(6)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
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7)父母是下岗职工且
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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