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声调符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
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
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
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范围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废
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
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
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完
善价格和收费机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
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使用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
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或者利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固体废
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
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或者处置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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