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会议模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
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5.01.18
• 【文 号】环函[2005]26号
• 【施行日期】2005.01.1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环函[2005]26号)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
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
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
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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