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关上门以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审批范围
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其中: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审批颁发.
注: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
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
关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市环保局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
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由市环保局放射辐射与危险废物污染管理科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
1、证明本单位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
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
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符合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证明本单位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证明本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二、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
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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