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小公鸡历险记)
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
称《办法》)最初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
我国危险废物行业经营许可证时代的开始,是我国危废管理政策中的
重要一环。2004年至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本着简政
放权、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分别在2013年12月和2016年1月对条例
进行两次修订,下放危废经营许可审批、简化危废设施审批程序,加
速危废处理设施建设。现行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体制如下图所示。
现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危废管理体系正逐步走向成熟阶段,我国危废管理制度
已涵盖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及处置的全过程,并建立
了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等多项制度。据统计,我国危
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呈现逐年提升的势头。截至2016年底,我国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共2149家,危险废物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达
到6471万吨/年。随着危废污染防治形式的变化,现行的《办法》存
在的部分问题日益显现,需待进一步修订,主要存在问题如下所示。
现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存在问题
本次修订草案从危废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对现行危废经营许
可证管理制度提出了修订意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
本次修订草案主要依据固废法、环评、检测、排污许可等制度,
并遵循保持立法结构一致、增强执行条款可操作性、强调企业主体责
任等原则修订。本次修订草案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变化,值得关注:一
是首次对危险废物移动式设施的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和监管原则做
出规定;二是使用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处理危险废物并对外提
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
应的排污许可证;三是明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级分类审批颁发许可
证的范围、种类和权限,包括新增的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
一、 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经营许可证制度
现行《办法》将危废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的不同分为危险废
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
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
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
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
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经
营许可制度: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
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
可证。将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纳入许可证经营范围,补充了危险废
物利用经营活动的内容,从经营形式上保证资源化的合法性;二是扩
充了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可收集废物类别,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
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三是分别针对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许可条件
要求;四是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
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使用自建
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
对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
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 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
更和期满换证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单位审批颁发。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将危险废物收集、贮
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等事项下放至市级环保局,如江苏省。
江苏省于2016年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
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环保厅
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
辖市环保局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3、2014年下发《关
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
44号)《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
〔2014〕551号),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职能转变。本次修订草案
根据各文件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
级分类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范围、种类和权限;二是完善了许可证范围
和内容,规范了附件要求、移动式设施的申领程序和监管原则等;三
是列明许可证到期不予换证的具体情形,推进审批规范化。
三、 加强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企业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并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负有
首要责任的原则,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许可证申请条
件对环评、危险特性分析、环境监测、退役填埋场封场环境责任延续
等均提出了要求,为后续监管提供切实依据;二是针对危险废物填埋
处置设施、场所,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投资概算或经营成本中对
退役费用进行预提;三是以严格执行经营记录、危废特性分析、环境
监测、排放监测、周边环境介质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明确企业主
体责任,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罚则;四是明确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
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全部或者部分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再生
产品的,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通行的标准;五
是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
责任保险。
四、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手段
为完善危废监管,本次修订提出:一是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
境绩效评估制度,强化对经营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的结果
依法公开,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作为调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
率上下浮动的依据;二是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强化经营单位信息公开,让企业
接受社会监督。
五、 对于法律一致性的修订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等,对部分条款限制、术
语和罚则进行了修订。
六、 完善监管职责划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
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的
工作职责。
七、 根据实践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情况不需要
申请许可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对无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及情况做出了
总结,包括: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2.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
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3.将位于
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
料进行定向利用;4.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
者处置;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
者处置活动。
E20研究院在之前的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深度解
读中就已经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危
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中的各环节,如危险废物产生,源头分类、鉴别,
收集、运输,暂存、预处理,资源回收利用、终端处置,以及贮存等,
均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离不
开政府监管部门对每一环节的重视及监管。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将逐
步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中有所薄弱的环节。
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鼓励危废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
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对于部分 “自产自销”的企
业来说将是一个好消息。部分自行处置产生危废的企业虽然拥有危废
利用处置细分技术,但苦于无法扩大危废处置资格,仅能处置自己产
生的少量危废。如山东百川同创对自行产生的药渣进行利用处置,辽
宁中旭石化利用废矿物油产生再生基础油。通过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及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企业可扩大危废处置利用设施规模,利用
处置其他公司产生的危废,实现“纵向一体化”,扩大业务,增加企
业现金流。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危废自行利用处置的监管,
别让“保洁员”变成“污染源”。E20研究院也提醒各家企业,自建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还需规范:自建利用处置设施需合法合规,遵
循环评指导;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需列清;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莫忘记。
本文发布于:2024-03-10 14:39: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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