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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4.08.24
• 【字 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
• 【施行日期】2004.08.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379号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
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
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
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
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
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
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
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
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
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
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各级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情况作为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过去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地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2.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1:
地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
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管理规范;(3)设备、技术水平能满
足印制发票的需要;(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5)企业管理规范,
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6)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7)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数量:根据管理需要和发票印制量限量指定印制企业。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四川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处;(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
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4)《特种行业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5)《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生产、办公用房的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7)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
效证明;(8)设备及技术资料;(9)内部管理制度;(10)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
纳税的意见。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
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开展业务需要;(3)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有
效。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经营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
资料报送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
理;(4)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3)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
(协议);(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拆本使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业务上有
临时性特殊需要;(4)在同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分支机构业务量小、发票
使用量少。
数量: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及分支机构《税
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财务会计、发票管理情况说明;(4)业
务特别需要说明。
(3)使用计算机开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
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
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管理规范;(3)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
经营场所;(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5)需要使用电子计
算机开票。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
议);(4)购买电子计算机及打印机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计算机开票管理软
件。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特殊情况
需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4)能确保携带、运输的空白发票的安全。
数量:按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审批地方税务机关
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
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
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携带、运输发
票地点;(5)特殊情况的说明及证明。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
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
票式样,但均需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
总局另定。”
条件:(1)依法纳税;(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财务会计和发票
管理制度健全;(4)发票使用数量大;(5)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数量:按照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市、区)以上
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由申请人将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3)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
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
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作出决定;(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
窗口送达申请人;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本单位名称
的发票式样;(5)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协议);(6)发票印制申请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
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
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薄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
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条件:(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2)申请领购发票种类与营业执
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数量:按照《发票领购薄》上核准的数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对纳税人
不建帐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
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
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人员有实际困难的,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
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条件:(1)依法纳税;(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3)当地没
有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4)当地没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代账
会计;(5)纳税人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代为建帐和办理账务费用的。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市、区)以上
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
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
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
可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6)不能建
帐的说明。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
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
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条件:(1)依法纳税;(2)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申请代售印花
税票,个人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者须提供保证人;(3)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
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
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4)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
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5)代售户所领存的印花税票,除
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6)接受税务机
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领受印花税票的情况。
数量:根据管理需要和印花税票使用量限量许可印花税票代售户。
程序:(1)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
印花税票申请;(2)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及有关证明资料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当地地方税务机
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
理;(4)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与申请
代售户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登记证;(3)组织机
构证书及代码;(4)保证人的保证书;(5)身份证件(有保证人的应提供保证人
的身份证件)。
以上所有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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