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4-03-09 19:13:0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西游记读后感作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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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9

【实施时间】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

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

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

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

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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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契税   纳税   土地   房屋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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