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计算机考研学校排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
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
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
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
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
给予的经济补偿。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
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
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
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
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
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
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
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
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一)电力企业:大坝中的金属结构设备(管道、闸门及闸门门框)、埋件(水
轮机涡壳)、机组、启闭机(门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
(二)石油炼化企业:管廊、反应塔、反应釜。
(三)其他: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
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电力企业:升船机、便桥和贝雷桥等桥梁、变电房、配电房。
(二)石油炼化企业:原油罐、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储油池、天然气球
罐。
(三)其他: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
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
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
七、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日常管理,对购进固定资产
金额较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波动较大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查看,对
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所称国有铁路开具的货票,包括国有和地
方合资或地方投资铁路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铁路局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
据上列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快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
也应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
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
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
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
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
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
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
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
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
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
行刷卡手续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关于发电企业因参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取得的调试上网电量差额资金
的征税问题。
发电企业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由省电力公司按行业监
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分配的上网电量差额资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第十条第二款
规定:“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为便
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纳税人可选择办理退税或在以后的申报纳税期中
抵减其应纳税额的方式,但需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九、关于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问题。
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的“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计”、“逾期未申请认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告知处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模块进
行处理。对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允许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进行申报,强制监控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申报,按销售额依照增
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操作流程参考
《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需求操作说明》。
十、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开票限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
〔2010〕40号)的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已可以根据生
产经营需要,申请领购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十万元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受销售额的限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川国
税函〔2007〕257号)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今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则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税发〔2002〕47号 )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
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主
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
(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
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
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
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
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
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
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
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
(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
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
度扣除。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
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
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
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
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
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
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
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
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
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
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
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
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
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
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
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
“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
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
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
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
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
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
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
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
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
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
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
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
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购买方名称:
销售方名称:
发票代码: 号码: 共 页 第 页
序号
货物(劳务)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备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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