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调研日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
合签署《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3.3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3.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
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
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
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
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
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
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
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
询。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
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
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对
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
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
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及时予以答复。
(四)非正常户解除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
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并补办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
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规定解除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五)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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