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_

更新时间:2024-03-09 19:07:4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秋天的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_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

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

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

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

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

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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