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辟谷方法)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
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
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
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
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
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
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
质量。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
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
单位承担。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
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
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
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
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
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
的基本依据。
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
展煤炭项目前期工作时,可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咨询复函。国家
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含
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
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简称“国家
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
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主要包括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
划定的矿区和有关省(区、市)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
详见附件。
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
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
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
核准、审批手续。
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
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
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
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
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
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
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
计质量关。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煤矿初步设计由所
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
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四、规范施工和监理招投标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确
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
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
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
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
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
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
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
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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