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永平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8.06
2007.08.06
发改运行[2007]1955号
煤炭及煤炭工业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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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交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央煤炭企业:
煤炭质量反映着煤炭产品的内在特征,直接关系到合理供应、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煤炭质量管理贯
穿于开采、洗选加工、运输和消费的全过程。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经营、
消费企业认真贯彻《煤炭法》、《产品质量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促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保障了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是,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
理有所放松,特别是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生产
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条件为基础,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
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
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
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管。从事煤炭批发经营,
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
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
实行分批次检验。
三、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搞好煤炭质量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
煤炭产品质量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分等论级。与用户签订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规格,按照合同确定
的质量规格保障供应,否则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从事煤炭运输的各类企业要自觉服从和支持国家关于煤炭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无煤炭生产许
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非法经营企业,要坚决拒绝和抵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运输企业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运输煤炭,对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要做到分装分堆。
五、继续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原则,加快建立完
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提高煤炭质量。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
供应用户的煤炭必须做到质级相符、质价相符。
六、各煤炭用户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与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签订相应质量规格的购销合同,一律
不得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非法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供需双方发生质量纠
纷,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妥善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处理。
七、各级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煤炭经营监管、交通、质检和耗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
经营、运输、消费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对在煤炭中有意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要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对非法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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