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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二○一○年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8.11
• 【字 号】临政办发[2010]47号
• 【施行日期】2010.08.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二○一○年煤矿复
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临政办发〔2010〕47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的《二○一○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
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8月10日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二○一○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
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等部门参
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组织验收。市政府成立以白建荣副市长为组长的临汾市2010年煤矿复产验
收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二、复工复产范围
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整顿(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
产条件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改)。复产是指生产矿井
恢复生产。
属地方监管的、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上的“六证齐全”的机械化生产矿井;过
渡期生产矿井(指省政府整合方案批准的“六证齐全”、核定能力达到30万吨/
年,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矿井);整合改造矿井。
三、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5号令《煤矿安
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省煤
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进行验
收。复工复产矿井条件:
1、新的主体企业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到位,并由主体出具实质性接管
文件。
2、队伍经培训合格。
3、过渡期矿井核定能力达30万吨/年,实现机械化开采,证件未变更的可先
整顿,复产验收前必须“六证齐全”有效。
4、整合改造矿井符合程序和标准。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
工、复产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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