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元旦的古诗)
王家雄、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等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1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5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洋张睿潘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家雄;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唐兴余;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当事人】王家雄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唐兴余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当事人-个人】王家雄唐兴余
【当事人-公司】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李腾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杜智欣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李腾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杜智欣北
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萍李腾蛟杜智欣
【代理律所】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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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家雄;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
【被告】唐兴余;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及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回避鉴定意见新证据
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0 02:46:25
王家雄、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1民终5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雄。
法定监护人:王峰,系王家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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