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粉底液怎么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8.01
• 【字 号】吕政办发[2011]111号
• 【施行日期】2011.08.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
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1]26号和晋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市煤炭局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
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
[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
公司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
配齐相关专业人员,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瓦斯
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
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主体企业董事长、
总经理对所属企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进行包矿管理。各主体企业和
煤矿企业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
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
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和抽
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二、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
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硐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
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
业。
1、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
风。
2、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
风压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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