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星期天真好)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
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
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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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
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
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
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
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
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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