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授权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9 10:57:2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委托授权管理制度

委托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法人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

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二条 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一)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工作经验的

有关人员。

(二)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

业绩审查合格者。

(三)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

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

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

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

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第四条“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二)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

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

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

订合同。

(四)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

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五)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

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4、持

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

证人”资格; 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7、经

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

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8、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

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五条 责任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

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

销证件。

(二)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

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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