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发(作者:摇头摆尾的意思)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公布日期】2016.07.23
• 【字 号】鄂教幼高〔2016〕5号
• 【施行日期】2016.07.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省教育厅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
鄂教幼高〔2016〕5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落实科学保教,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认定工作,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现将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划分及认定原则
1.等级划分。我省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
2.认定原则。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的申报、认定必须由低到高逐级进行,不得越级。幼儿园初评等级必须从三级开始。
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申报、认定必须以独立园舍为单位进行,一址一园,一园一评。不得以集团、分园或教学点等名义套用等级。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依据《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44号)评估认定的各幼儿园等级,继续予以保留,并根据本通知要求纳入复评工作。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要求
1.申报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且办园满一年及以上的各类幼儿园。
2.申报条件。新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办园满一年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已取得等级的幼儿园,自评定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等级幼儿园。等级认定的时间以评定公布相应等级的发文日期为准。
三、认定工作组织及标准
1.分级认定。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自愿申报原则,分级组织开展。
三级、二级、一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由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按省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地评审并认定。
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自评通过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按省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地评审并认定。
省级示范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在县(市、区)自评、市(州)复核的基础上,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由省一级组织实地评审并认定。
2.认定标准。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依据实地评审总分进行认定。各等级幼儿园认定的最低得分标准为:三级幼儿园不低于60分;二级幼儿园不低于66分,一级幼儿园不低于76分,市(州)级示范幼儿园不低于86分,省级示范幼儿园不低于91分。
3.时间安排。原则上,省级示范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它等级的认定工作周期由市、县两级自行确定,一般应不超过两年。
4.定期复评。对已认定的各等级幼儿园,要按照“谁认定、谁复评”的原则,每两年按省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一次复评。凡复评得分低于该等级相应最低分值的,为“不合格”,予以“亮黄牌”限期一年整改处理;一年期满经评审仍不达标的,取消原定等级。各等级幼儿园都必须接受复评,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参加复评者,须事前书面报请认定部门批准,不得连续两年申请延期复评。对未获延期复评批准、拒不接受复评的幼儿园,直接取消原定等级。
四、相关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是调动幼儿园举办者办园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办园水平的有效抓手,是通过发挥优质资源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学前教育区域整体提升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必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办园水平认定工作的意义,切实利用好这一抓手,推动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内涵发展。
2.要加强对认定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各地既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幼儿园提升等级,又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要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加大对幼儿园的创建过程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到以创促建。在实地评审前,做好参与评
审工作人员培训,严明工作纪律,明确评审程序,准确理解和掌握评审标准。在实地评审中,要坚持评审标准,程序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满意度。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
3.要加强对认定结果的使用和动态监管。要将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与幼儿园年检、等级复评、奖补资金安排和收费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促规范、保质量、提水平”的长效工作机制。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切实加强对等级幼儿园的过程性管理。对取消等级或降低等级的幼儿园,要及时公布;对以集团、分园、教学点等名义套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问责。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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