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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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发(作者:兰姓是什么民族)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1.09

2009.01.09

鄂教师[2009]2号

教师队伍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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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鄂教师[200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其中教研人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由于我省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

二、评选原则

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

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评选条件

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四、评选名额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中关于“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的规定,我省第八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40名(不含破格推荐人选)。为确保评审质量,省将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进行。各地应在省分配的推荐名额内推荐上报特级教师人选(推荐人选分配数见附件二),省直单位和大型厂矿企业、高等学校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推荐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推荐上报。有关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部署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时,必须将上述学校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分配适当名额。否则,省教育厅将不受理该市、州、县的申报材料。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和程序是:

1、教师自荐。学校组织教师学习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我推荐;

2、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3、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推荐。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考核时,要认真听取其所在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县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市(州)教育局。

4、市(州)教育局评选推荐。市(州)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县(市、区)教育局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考查、考核,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现场听课。然后投票决定推荐对象,在市(州)日报或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我厅。各地要将现场听课方案在组织实施前报我厅教师管理处,我们将组织学科专家参与现场听课,了解掌握推荐对象现场授课情况。

5、省教育厅评审,报省政府确定。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投票通过特级教师人选,并在全省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报省政府确定。

六、组织领导

评选特级教师是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评选条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县(市、区)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考核小组,市(州)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各县考核小组、市(州)评选委员会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特级教师、校长、中小学教育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选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今后也不得再行申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取消其评选推荐特级教师工作的资格;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此项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党纪、政纪或法规进行处理。

七、上报材料要求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上报评选材料必须规范。报送材料如下:

1、《关于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的报告》一式2份;

2、《湖北省特级教师推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3、《湖北省特级教师推荐名单》(见附件四)一式2份,电子表格1份;

4、《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综合材料一览表》(见附件六)一式20份;

5、《湖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见附件七)一式4份;

6、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附件材料。所有复印件要装订成册,并首页附目录。复印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审核人的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的公章,材料依次为: 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考核记载表》(见附件五)、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论文、论著、教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近五年的课表等,教案、论著、课表可提供原件。

各单位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评选材料报送我厅教师管理处,逾期未报者,作弃权处理。

联系人:赵耿联系电话:************。

八、有关待遇

第八批特级教师经我厅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规定,特级教师每人每月享受300元专项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附件:1、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2、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3、湖北省特级教师推荐情况统计表(略)

4、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推荐名单(略)

5、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考核记载表(略)

6、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综合材料一览表(略)

7、湖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略)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作出特殊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在职教师。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对学生关心爱护,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其它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上述内容在过去5年的年度考核中应有明确记载(已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的学校,应在师德档案中有具体体现)。

3、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教学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的理解;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精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各年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近5年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在400课时以上(不包括早、晚自习、讲座等);申报对象为学校领导的,其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应不低于200课时。

4、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的风格。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并为广大师生所公认。 对教育教学思想、内容和方法有深入研究,对本学科或本学科某一阶段的教学,有独到见解或有专长,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并有以下至少三个方面的成果:

(1)长期的(至少3年)、大面积的(每学期至少1个班)学生学科学习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成果事实;

(2)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4)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5)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取得特殊成就,获市、州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5、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6、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湖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担任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讲师(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或小学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务5年以上。

7、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优先考虑。

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后,一般应在教学岗位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

二、教师破格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资历、学历、职称方面不符合评选条件、又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破格评选特级教师,但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三项以上:

1、教书育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2、德育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3、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其改革成果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当地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4、承担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或同级学术研究团体组织的本学科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5、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不包括以习题解答为主要特征的教辅资料)。

三、教育教学研究人员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教育教学研究人员除具备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不含教学工作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当地教育教学水平和教改进程;

2、全面把握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本学科教学的要求;深入研究教材,准确把握其中的重点、难点;

3、指导、管理当地某一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同行和专家的公认;

4、有自己的研究课题且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有其他重大科研成果;

5、任教研员前在中小学任教5年以上,且为该学科的骨干教师;

6、经常深入不同水平、层次的学校听课,每年280节以上,其中指导评课不少于120节;每年作教学指导报告不少于100节;

7、经常组织教研员和广大教师开展教研、教学活动,所在地方该学科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和教研,并得到本地、本系统的公认。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为特级教师

1、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参与法轮功(非法邪教)活动、组织,练习法轮功者;

3、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分者;

5、体罚、侮辱学生,师德表现不良者;

6、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者;

7、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附件2:

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单 位

推荐控制数(人)

备 注

武汉市

53

黄石市

16

十堰市

23

宜昌市

23

襄樊市

38

鄂州市

8

荆门市

18

孝感市

30

荆州市

34

黄冈市

41

咸宁市

18

恩施自治州

22

随州市

13

仙桃市

9

潜江市

6

天门市

6

神农架林区

2

合 计

360

——结束——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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