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发(作者:叶春生)
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宪法学中合宪性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范畴,很多宪法实例都引起了合宪法的过多争论,合宪性标准具有关键意义,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合宪性判断机制,同时缺乏对合宪法标准的研究。合宪主要是以宪法作为来源,离开了宪法其就不会存在,所以合宪性判断标准也来自于宪法本身,宪法是合宪性判断最直接的标准。本文采用了合宪性研究基本理论,从我国政治体制现实出发,对我国法院进行合宪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从合宪法的现状出发,分析出了日前我国合宪性所存在的众多问题,并提出了针对于解决措施,希望通过对合宪性研究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宪法规范;合宪性标准;对策
一、研究背景
合宪性审查又被称之为违宪审查,其主要内容审查法律法规或高层行政命令等是否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相违背,并使其中被认定为违背的内容归于无效,借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实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制度各国差异较大,通常情况喜爱,国外所实行的审查制度为普通法院审查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但起主要问题在于此制还远远不够健全和行之有效,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意义及其重大。
二、国外研究综述
很多西方国家对合宪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相对更高一些,美国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开始的合宪法审查制度开始普及发展,并且这一制度发展历史非常悠久,关于西方合宪法审查模式学术界主要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说法,一种为西方合宪法审查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一种为各国合宪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不同形式,分别为立法机关审查、司法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一种为按地域、权力机关等标准进行划分,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过多的差别。
三、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的合宪法审查制是国民代表机关审查制中的一种,其主要特色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现有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中,全国人大是最高层的合宪性审查机关,其主要的审查对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和决定等发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非常注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间,其中合宪性审查实践具有独特的几个特点,一是重视主动审查,目前,各省关于备案神擦汗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确定主动审查的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由于提起被动审查的情况并不乐观;二是确定重点审查的范围,通过听取专项报告、组织视察调研和论证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三是确立柔性审查机制,各省的备案审查法规普遍规定,如果指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自行纠正,审查程序既告终结;四是建立审查报告和公开制度,大部分省的备案审查法规都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本级让你的爱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备案审查目录和审查情况。
总体来看,我国合宪法审查的步子正努力迈开,但是由于合宪性审查体制和方略等方面的缺点,审查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反宪法的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监督违法宪法行为的情况相对比较少,没有形成保障宪法实施的良好法治氛围;三是由于常设性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缺位,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还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四是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监督违宪行为的制度尚不完善。
合宪性审查长期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已成为我国宪法权威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很多人眼中,宪法仍然是一只无牙的老虎,所谓依据宪法不过是一句口号,同时法制统一也面临威胁,特别是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空前膨胀,各种无视宪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复燃,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能继续被合法但违宪地限制或剥夺,这类情形若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的目标估计难以实现。
四、总结
很多西方国家对合宪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更加早更加完善,并且提出了合宪法制度的模式和方式,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合宪法审查制度仍然存在着众多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制已经形成,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如何保证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与我国宪法相一致,还需要众多学者们的共同思考,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了众多学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宪法监督的核心问题是有权机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一致。在对我国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整体认识下,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认识和分析,发现我国合宪性审查内容不仅仅不完善,同时对审查对象的制定不健全,日后我国合宪法审查制度需要更加完善,确保社会稳定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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