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发(作者:颜回杀妻的故事)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与发展
[摘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维护法治统一,首先要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
[关键词]宪法 合宪性审查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维护法治统一,首先要维护宪法至高位上权威。为了维护法治统一,维护宪法权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
一、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背景
合宪性审查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党的十九大之所以强调“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源于我国两次非常重要的法治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及入宪。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自此,
我国立法驶入快车道。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又通过宪法修正案,编纂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止目前,我国限行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共计290余件,其中90%以上在党的十五以后制定或修改过。我们国家用几十年走完了西方国家用几百年才走完的立法过程。
(二)赋予设区市立法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的城市面临着不同的城市管理问题。由于这些问题不具有同一性,无法上升到省级、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要解决城市管理问题,必须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然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才享有地方立法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中立法权与城市管理法律依据不足的现实矛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随着立法主体的增加,立法数量的增长,特别是地方立法数量激增,维护法制统一面临新的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提出积极稳妥处理三个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并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或者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
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选择
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当今世界上各法治国家都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及法律传统不同,各国采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也不尽相同,但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受其影响的国家采用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即司法审查制。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美国是采用这种制度的代表性国家。二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德国宪法法院模式是在联邦和各州分别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集中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和处理不同公共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这种审查既可以是结合具体司法案件的具体审查,也可以是只针对法律规范的抽象审查。三是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的特点是只在中央建立唯一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全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法国宪法委员会原本只进行事前审查,即应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或代议机关一定数量议员之提请,对议会已通过但尚未颁布生效的法律文本或有关条款的合宪性进行预防性审查。而已生效的法律不能被提请审查,普通公民也无权提起宪法诉愿。但2008年7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改变了这一状况。该修正案规定,公民在普通诉讼中可以就法律是否违宪提出异议,受理异议案件的普通法院可以经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相关法律条文的合宪性。
[1]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责任,而且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制度构建,都不能违反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属性定位。正因为如
此,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代议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模式,即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三、合宪性审查的发展完善
(一)初步构想未能实施
在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学界一直呼吁能有一个专门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具体有三种设想:方案一,设立直属于全国人大的宪法委员会;方案二,设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宪法委员会;方案三,设立与全国人大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工作的彭真认为:“大家关心宪法能不能执行的问题。是不是搞一个有权威的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反复考虑过。大家所想的,就是“文化大革命”把1954年宪法扔到一边去了。实际上,在当时无论你搞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不见得”。[2]所以,在1982年宪法中就没有明确有关合宪性审查委员相关规定。此后,关于设立专门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呼吁从未停止。1983年,王叔文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向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1989年,李崇淮等31名代表、王叔文等32名代表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的议案。1993年宪法修改时,又有代表建议在宪法第七十条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内容。[3]
(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
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为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做好服务保障,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正式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范围和审查职责,细化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其中第36条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此条款是对合宪性标准的具体规定,意味着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宪法的前提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合宪性审查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宪法确认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当务之急。
本文发布于:2024-03-08 06:4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9851610535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与发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与发展.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