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发(作者:庄子的著作)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 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
(2) 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
(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
(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
(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四)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也称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如被杀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行为对象不同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赌博罪之赌资,受贿行贿罪之贿赂;行为对象也不同于行为孳生之物,如伪造之文书、制造之毒品;行为对象也不同于犯罪工具,如运输赃物之车辆、杀人之枪支等。
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十分密切,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两者的区别表现:
(1)表现形式不同。行为对象是能够被感知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呈现出事物的外部特征;犯罪客体是无形的、抽象的概念,需要通过人们的思维来认识,属于事物的内在本质。
(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行为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3)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行为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
(4)犯罪客体是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本根据,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因此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何受到侵犯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3)犯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 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单纯的思想不能影响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其造成损害或者威胁,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基于上述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
(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
(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
(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
(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犯罪阻却事由,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害行为。包括:
(1)合法行为;
(2)正当行为;
(3)其他犯罪阻却事由。
2.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作为既可以是故意实施的,也可以是过失实施的。通常情况下,作为并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和活动环节,而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所组成的。作为不仅仅是人身体的行为,也可以是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自然力、利用动物的侵害、利用他人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作为方式的犯罪,诸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等。
3.不作为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不作为的特征: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不作为的性质:不作为与作为一样是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是作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的行为是不作为。不作为以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方式侵害了国家法律所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不作为在刑法上具有主客观的统一性。
不作为犯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义务的来源包括:
一是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是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义务等;
三是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夫妻关系、子女收养关系、遗赠抚养协议等产生的抚养、赡养、扶助等义务;
四是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带负有保护义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必须注意的是,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等于该种行为就成立犯罪,不能以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取代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另外,作为犯、不作为犯与故意犯、过失犯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所以,纯正的不作为犯都是法定的,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和不作为的客观行为。如《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该条的表述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典型的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有遗弃罪、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和违反职责罪、渎职罪当中的一些罪名。
一个判断纯正不作为犯的简单方法:罪名中如果有“拒不”、“拒绝”、“遗弃”、“不移交、不征、不救治”(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绚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等字眼的,一般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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