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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更新时间:2024-03-08 05:40:5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8日发(作者:中国梦素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正确答案:B

解析:“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广义的刑法则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或者是规定刑法上某一事项的法律。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个单行刑法单独对外汇这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所以是一个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是指对刑法中多个条文、多个罪名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即 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及《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另外,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对刑法的修改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是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在1979年刑法通过后,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多采用单行刑法的形式, 1979年刑法通过后立法机关就曾经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原因在于79年刑法的规定很不完善,所以需要单行刑法来大量补充。97刑法则相对完善,所以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从中也可以体会单行刑法和修正案的差异。

2.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_法定原则,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_和承担的_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境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对于罪和刑都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才能定罪处罚,所以前两个空应该填罪刑。《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第三个空应该填罪刑,第四个空应该填罪行,第五个空填刑事责任。《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第6个空应该填罪行。综上,共有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1处填写刑事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选项。此题考查考生对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原则的理解,并且考查对罪刑、罪行的区别。罪刑指的是罪名和刑罚,而罪行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行为的侵犯性和主观意识的罪过性,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

3.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该原则强调我国对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犯罪的犯罪人,不管该犯罪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一律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地管辖是刑法管辖的最一般的原则,不适用该原则的例外仅限于法律有特别规定,即《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题中的外国商人仅仅是普通的外国人,不是外国大使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所以应该适用我国刑法,A项是正确选项。而BD主要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所以不正确。在我国没有适用外国刑法的规定,所以C项也是不正确的。

4.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单位犯罪中的“机关”主要指各级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属于这个范围。所以B项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等。

所以 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刑法》第5修正案对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即(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修改的内容);(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对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因此,A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这可能是出题者的失误。对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200条只规定了第192条、第194条、第195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而对第193奈的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来实施,所以贷款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来实施。A项的这部分表述正确,但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表示是错误的。因此,A项应当选。关于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对盗窃罪的规定,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罪可以由单位来实施,所以盗窃罪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并且2002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单位组织的盗窃行为只有直接责任人员才构成盗窃罪,单位并不构成盗窃罪。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选。此外,《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是说原则上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不仅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而且要处罚该单位,所以考生即便记不清盗窃罪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也可以根据“双罚制”来判断D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有AD两个答案。

5. 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正确答案:B

解析:《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

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题中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依据该条规定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ACD不正确。

6. 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认定自首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条具体列举了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末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总之,只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两个要件都成立时才能构成自首。题中A项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属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应构成自首,所以A项正确。B项中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乙,但甲未提及乙,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B项不正确。C项中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属于立功而不是自首,所以C项不能选。自首交代的是自己参与的犯罪,而立功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D项中甲虽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又出走不知所蹿,而没有主动投案,所以也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所以D项不正确。

7.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正确答案:B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已经从预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体来讲,比如用刀向被害人砍去、抓扯被害人的衣服,这对于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而言就意味着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其二,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未得逞通常指的是没有发生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结果,比如故意杀人罪的得逞是以杀人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标准的。其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说是该原因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客观上使其犯罪不可能既遂。题中甲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乙的喝问,使得其未能得逞。所以甲构成强奸未遂,B项正确。甲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所以A项错误。未遂是行为人“欲而不能”,而中止是“能而不欲”,即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甲不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C项错误。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预备、中止、未遂,甲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只是没有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而构成了强奸罪的未遂。所以D项是错误的。此外,由于乙是男人,所以甲实施的强奸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属于刑法上的不能犯未遂,并且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有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A项认为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所以是错误的。B项认为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否是主犯要视情况而定:其一,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其中的首要分子原则上也被认定为主犯;其二,在

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条只处罚首要分子,而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也不是主犯。所以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D项正确,而 C项错误。

9. 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根据该条,甲、乙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用该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营业执照,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末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本条规定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甲乙并不是没有出资,他们共同出资了10万元,所以不构成虚假出资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差别就在于前者根本就没有出资,后者只是没有完全出资。甲乙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的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这符合159条规定的抽逃出资的行为,所以构成抽逃出资罪。综上,甲乙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所以,C项正确。

10.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的税款相当于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定罪处罚;而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对超过的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题中某企业缴纳了税款19万元,但该企业又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应该将50万元分为两部分,其中的19万元按偷税罪定罪处罚,对剩下的31万则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该企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因此,应当按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该企业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A项也是错误的。

11. 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正确答案:B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认定盗窃罪的核心在于认定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具体表现为:一是乘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将财务窃走;二是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进行扒窃。题中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乘乙没有在办公室便将存折捡走并在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是一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数额较大。因此,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关于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次,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题中乙的存折虽然掉在办公桌下的地上,但仍在乙的办公室,仍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因此,不是遗忘物,所以甲拒不交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故A项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骗取他人财物,一般表现为受害人主动把财物交给犯罪分子;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受害人被动地失去财物。题中甲是在地上捡到存折,而不是因为乙主动将存折交给他,不是骗取。因此,不构成

诈骗罪,C项错误。《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才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甲使用的存单是真实的存单,不是伪造、变造的,所以甲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D项错误。

12. 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个选择罪名,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来具体选择所构成的罪名,具有窝藏毒品的行为则构成窝藏毒品罪,具有隐瞒毒赃的行为则构成窝藏毒赃罪,具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则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题中乙为毒贩甲窝藏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在公安机关调查后,乙矢口否认知情并将毒品、赃款转移到后山山洞,乙具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全部行为。因此,构成该罪。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漏掉了乙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毒品是持有者本人的还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如果是持有者本人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其他犯罪分子的,则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题中乙窝藏的毒品是甲的。因此,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A项错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证据,以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题中乙只是帮助甲藏匿毒品、毒赃,并没有帮助掩盖甲的罪行或者毁灭证据。所以,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故D项错误。

13. 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正确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乙的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B项正确,应当选。需要注意的是,本题中甲的盗窃行为和传统的到期行为有一定的差别,他采用的是股票这种特殊的形式。当然本题不周全的地方在于,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甲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但是甲吃进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从乙账上抛出去的股票,除非这支股票只有甲乙两人持有。甲从中获利20万元甲与造成乙损失30万元,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否则甲从中获利应当是30万。因此,甲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对甲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项错误,不能选。甲将乙的股票高吃低抛导致乙30万元损失的行为使得乙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该行为并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因为甲主观上必须没有毁坏的故意,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而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不选C。关于操纵证券价格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根据该条,甲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罪,D项不能选。

14.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题中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并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属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情况。因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杀人的行为只是为了抢劫,只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因此,甲乙杀死丙的行为不再以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甲乙获得财物也是其抢劫行为的结果。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BD两项错误。此题的关键是对甲、乙后面行为的认定:二人打电话给丙的妻子,声称丙已被并系要10万元现金的行为究竟构成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关于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也就是说,罪的典型构成是将受害人控制,然后再向其家人勒索财物。对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没有具体描述罪状,具体来讲,敲诈勒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比如以揭露他人隐私等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从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控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两方面:第一,在罪中,犯罪行为针对的被勒索人和被人不是同一个人,而在敲诈勒索罪中,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同一人(即行为人发出要挟的对象和索要钱财的对象是同一个人);第二,在罪中,行为人直接用武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而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被害人的人身。题中,甲、乙两人打电话给丙的妻子丁,声称丙已被,丁必须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在这个行为中,甲乙并没有为了勒索财物而丙,他们只是在杀死了丙之后,还想向丁勒索财物。也就是说,甲乙没有的行为,只有向丁勒索财物的行为,他们向丁发出要挟并勒索丁10万元,这都是针对丁的行为,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综上,甲乙应当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C项正确,ABD项错误。

15. 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题中甲是某医院外科医师,有医生执业资格,所以不具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非法行医罪,A项错误。第336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同样要求行为人来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甲有医生资格,所以不构成该罪,B项错误。《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题中并没有交代甲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C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医生“走穴”(挣外快)的现象,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视为犯罪,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甲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考试要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都是为了制止不是医生的人行医、进行节育手术。

16.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根据这两条,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甲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A项错误,不能选。关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包括以下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亭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题中甲公司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如下:其一,甲公司并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和银行签订合同,它还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其二,甲公司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它只是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它伪造了一份供货合同,该合同不是虚假的产权证明;其三,甲公司将200万元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而不是收到钱就逃匿。因此,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B项虽然是标准答案,但是值得商榷。关于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该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公司的行为明显不是集资诈骗罪,C项错误,不能选。欺诈是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题中甲公司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使

得银行相信其资金的使用用途的真实性,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贷款 200万元给乙公司,这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因此,笔者认为D项应当选。

17. 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解析:关于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针对婴幼儿的不要求以暴力限制婴幼儿人身就可以构成,也就是说,为了勒索财物,偷盗或者拐骗婴幼儿都可以构成罪。因此,甲构成罪。此外,只要行为人为了勒索财物,将婴幼儿盗走或拐骗走,就构成罪的既遂,而不管其是否达到勒索财物的目。关于拐卖儿童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甲以出卖为目的,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应构成拐卖儿童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或者拐骗儿童的,应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不是罪。题中甲是为了勒索财物而拐骗婴幼儿,而不是为了出卖而拐骗娶幼儿,只是后来勒索不成,才又把儿童出卖,所以甲为勒索财物而拐骗婴幼儿的行为应构成罪,后来勒索不成,把儿童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以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故D项正确。BC错误。此外,牵连犯是指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或者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甲拐骗儿童和出卖儿童的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甲拐骗儿童是为了勒索钱财而不是为出卖,甲出卖儿童也不是他拐骗儿童的必然结果(他勒索不成,还可以选择将儿童送回),所以甲不构成牵连犯,A项错误。

18.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该条的规定,分开来看,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乙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甲乙共同实施了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性质决定了整个共同犯罪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题中,甲是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而乙只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在共同犯罪中,甲起的作用更大,因此甲是主犯。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C项正确。ABD项错误。

19.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 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已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正确答案:A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至于“自愿”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行为人。题中,甲虚构了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的事实,使得乙害怕发生这个事实,从而“自愿”将2000元交给甲。甲虚构事实的行为导致了乙将财物给甲的结果,因此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所以A项正确。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多以言词等方法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从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控制。在敲诈勒索罪中,发出威胁和获得财物的是同一个人。题中,甲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结果甲将钱占为已有,发出威胁的是丙而不是甲自己,而获得财物的是甲,因此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B项错误。如果甲发出威胁,甲获得财产,那么甲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题中甲从乙那骗取了2000元,这2000元不是甲代乙保管的财物;同样,这2000元的所有权属于乙,而不是属于丙,并且丙不知情,所以这2000元也不是丙交给甲代为管理的财物。因此,甲不构成侵占罪,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限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题中甲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乙交出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罪,D项错误。

20. 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关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题中的事故发生在搬运场,而不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错误。《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题中,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另一职工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如果该案件既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又没有发生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甲因为过失导致另一职工死亡的后果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所以A项错误。

21.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正确答案:D

解析:按照诉讼理论通说,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本题关健在于准确理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具体含义和内容。所谓程序公正,即“诉讼过程”的公正,指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利益关系的案件中担当法官;(2)诉讼涉及其利益的人,都有充分机会参与涉及其利益的诉讼活动;(3)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4)诉讼程序应当得到严格遵守,程序违法行为也应通过程序制裁予以救济;(5)法官的裁判应当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所谓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

必须准确无误的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事实错误和适用刑法错误的案件,应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由此可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本题选项中,A选项“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选项“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选项“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都属于程序公正的内容,而D选项“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属于诉讼结果公正,属于实体公正的内容。因此,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不正确的应当为 D选项。

22.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如下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本题并没有交代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因此,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C项正确,其他三项错误。

23. 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正确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A项中现役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入伍前犯罪的 (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违反职责罪的除外)。B项中现役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

伤害罪未处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B项错误。C项退役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由于辛某犯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违反职责罪,所以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C项错误。D项中张某不是,所以也不由军事法院管辖,D项错误。

24. 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既考证据制度也考回避制度,实际上涉及到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D项正确。

25.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正确答案:D

解析: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在于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代理人承担的是职能主要是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代理人协助检察院控诉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代理人承担起控诉被告人的职能;而辩护人承担的主要职能是辩护职能,辩护人从实体上、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辩护。代理人职能是控诉,辩护人职能是辩护,控诉职能和辩护职是相对的职能。因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就是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D项正确,应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代理人也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所以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辩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所以B项错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

26. 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正确答案:C

解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一个证据只要能够单独证明某人是否实施犯罪,该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本题中的ABD项都不能够单独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即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而C项可以单独说明高某没有实施犯罪,所以答案为C项。

27. 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正确答案:A

解析: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本身不以惩罚为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诉讼进行的一种手段。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处罚。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A项对三者的概括是正确的,应当选。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中只有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手段。因此,B项错误。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中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是以处罚为目的。因此,C项错误,不能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但司法拘留只能由法院决定,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综上,A项为正确选项。

28. 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印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

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正确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项规定:(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题中常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逮捕。所以D项正确,其他各项错误。

29. 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印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印发生法律效力。因此,D项错误,不应当选。该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此,A项错误。该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B项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牵

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正确的,故应当选B。

30. 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题中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B项正确,其他各项错误。

31.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题中,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因此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所以A项正确。

32.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

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题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柱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此时法院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D项正确,其他各项错误。

33.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题中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也就是说高某为刘某作无罪辩护。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正确,应当选。刘某系未成年人和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并不成为适用普通程序的理由,AB是错误的。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征得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项认为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只能采用普通程序是错误的。

34.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正确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题中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只要还在上诉期间内,叶某就有权提出上诉,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

当立即释放。D项认为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叶某重新收押是错误的。

35.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子以核难;(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题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轻,因此不能适用第278条第(二)、(三)项。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院不能直接改判,应当核准该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判,所以 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36. 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正确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1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题中伍某死刑缓期两年的考验期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因此应适用第361条,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C项正确,其他各项错误。

37.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正确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A项正确,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 214条第5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B项认为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是错误的,因此不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由此可见,C项认为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C项认为监狱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是错误的,因此不能选。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而不是由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执行。因此,D项错误。

38.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司法协助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司法勘验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狭义的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引渡属于广义上的司法协助,它和狭义的司法协助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很多国家都专门立法规定引渡问题。 2000年我国也制定了《引渡法》。B项正确,应当选。

39.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答案:B

解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条,笔录有签名或者盖章即可,A项认为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是错误的。因此,A项不能选。《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二)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赃物赃款、指纹、笔迹等。因此B项认为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是正确的,B项应当选。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即凡是单独可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题中,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指纹,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都是间接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单独来看要么只能证明失窃现场的情况,要么只能证明谢某到过现场,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 C项错误,不能选。基于上面的分析,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因此D项错误。综上,B为正确选项。

40. 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不能作出的话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还可以延长十日。A项认为,某区政府必须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A项不能选。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张某和李某先后申请行政许可,他们申请的时间不一致,行政机关对其申请作出的批准决定也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B项错误,不应当选。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具有相互竞争的公民实施行政许可时,他方公民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优越的条件却未能取得成功,可以以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题中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而不批准自己申请的行为,辛某可以其涉及自己的公平竞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因此C项正确,应当选。《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题中开设幼儿园关系到公共利益,某区政府针对开设幼儿园一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A幼儿园无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1. 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撒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题中在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后来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此时后一个处罚决定是新的处罚决定,因此潘某可以对这个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违反第36条的规定。因此D项正确,应当选。同样,根据第36的规定,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才可以申请再审,本题中法院准许撤诉没有错误,因此不存在申请再审的问题。C项错误,不能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由此可见,对准许擞诉的裁定,不能上诉。因此B项错误。同时,一旦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不能上诉),该诉讼就终结了,因此潘某不能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A项是错误的。综上,D为正确选项。考生要区分的是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个新的行为,尽管它和先前的行为一模一样。

42. 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

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根据上述规定,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因此,县人民政府成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题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人民政府征收 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应当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D项正确,应当选。AB两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县政府变更了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就成为县政府的决定,因此在撤销的同时应该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而不是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所以C项错误。

43. 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正确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该奈第(二)项规定不能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该条,不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都是由同一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能由国务院裁决,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则适用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所以B项错误。该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根据第(三)项规定C项是正确的,应当选。根据第(七)项规定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并不是一并被撤销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撤销授权, D项错误。综上,C为正确选项。

44. 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正确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题中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为终局性的,住户们不能再提起诉讼,因此A项错误,应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条文,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住户的利益,属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C住户可以对该行为提起诉讼,C项正确,不应当选。《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该条,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D项正确,不能选。

45. 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复议机关甲市公安局在复议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掉伤的证言后,这并不是改变主要的证据。该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市乙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不应当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甲市公安局在复议中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该证言使得复议机关有理由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但并不意味着原处罚决定就是合法的,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庭审中,陈某又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贵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C项错误,不能选。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和待证事实有一定的相关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本是真实的。D项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要审查的是该证据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形成的还是事后补充的。该审查不是确定被告提供的记录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不是关联性审查,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综上,B项为正确选项。

46.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井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项正确,应当选。该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该条,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不要求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只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此A项错误,不能选。该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也就是说,只有需要颁发证件的,行政机关才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因此C项错误,不能选。该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该条,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时,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D项错误。综上,B为正确选项。

47. 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既可以是A市土地管理局,又可以是某县人民政府。A项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行

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根据该条,刘某可以撤回复议申请。又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对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复议前置。因此,刘某有权再提起行政诉讼。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C项正确,应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某县土地管理局不能自行强制执行,故D项错误。综上,C项为正确选项。

48.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丁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 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其专利保护期应当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算。因此A项错误,不能选。该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因此应当自其了解到该厂登记、注销情况时起算,即自2000年11月2日起算。因此B项错误,不能选。《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和民法的规定一样,都是2年,没有特殊的规定,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能选。《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等行为。某区工商局

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并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田某以其专利权受到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法院不予受理。故D项正确,应当选。

49.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正确答案:D

解析:《立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因此,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不是不能制定规章,只是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所以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章并不能规定收取费用的问题,因此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见,国务院部门也可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所以C项不正确。《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因此,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因此D项正确,应当选。

50.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被告所作地法院有管辖权,题中王某枝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并被作出处罚,因此乙市A

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项不应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根据该条,王某的居住地即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A项不能选;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乙市B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能选。甲市B区为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并不是其经常居住的,因此甲市B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B项应当选。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正确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所以C项正确。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要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协调;在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所以BD两项正确。A项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对其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行为发生的当时,法律还没有实施,根据罪行法定的要求,这些行为是无罪的,后来实施的法律当然不能适用于这些行为。综上,B印为正确选项。

52.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中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该公司就是为犯罪而设立的,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A项当选。B项中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符合该解释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B项也不构成单位犯罪,应当选。该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也不构成单位犯罪,应当选。《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军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暴力抗税罪,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因此暴力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所以D项中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并不构成单位犯罪。D项也应当选。

53.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正确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要剥夺政治权利,A项对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是错误的,A项不能选。《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BC两项正确,应当选。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D项正确,应当选。综上,应选BCD。

54. 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正确答案:C,D

解析:《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因此C项正确,应当选, B项错误,不应选。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处罚相对重一些。因此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D项正确,应当选。此外,从重处罚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并且对绝大多数法定刑都不可能划出中间线。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

55. 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据此,ABD正确。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并不是构成累犯的要件,所以C项错误。

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C

解析:属地管辖原则指一个国家对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人都有管辖权,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也被视为本国领域的延伸。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A项外国入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领空属于我国领域的一部分,因此应适用属地管辖,因此A项正确,应当选。值得一提的是,该外国民航飞机所属的国家对该外国人的犯罪可能也有管辖权,但这不影响我国刑法的管

辖权。C项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在我国的航空器内也视为我国领域的延伸,因此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C项正确。《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B项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在我国领域之外,只能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因此B项错误,不能选。D项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的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为是在我国领域之外,只能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

57.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该条,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因此AB两项正确,应当选。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CD两项也正确。

58.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正确答案:B,C

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只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BC正确,应当选。AD错误,不能选。

59.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

抢劫、强奸、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的是无过当防卫,是一种特殊的防卫。这种特殊的防卫首先应满足一般防卫的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此外,还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对此,应注意理解以下几点:(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该条文所列的5种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罪也同样适用无过当防卫。因此,B项正确,所以不能选。(2)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还没有着手实施时,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更不能实施无过当防卫。同样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也不能构成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因此它首先应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因此CD两项错误。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正当 防卫;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它并不要求防卫必须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因此A项错误,应当选。总之,无过当防卫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因此它首先应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一般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无过当防卫的特殊之处在于没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要求,由于无过当防卫面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不承当刑事责任。一般的正当防卫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这就是无过当防卫的特点。综上,应选ACD。

60.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迫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A项中,乙乘甲醉酒,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这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A项应当选。关于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指由行为采取的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比如将受害人麻醉或者将受害人杀掉、或者将受害人关起来等方法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然后再劫走财物。因此B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后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构成抢劫罪,因此B不能选。C项甲将厨房门反锁,致乙不能出来反抗,只能任由甲将一千余元拿走。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C项不当选。《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甲见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秘密将该箱子提走,构成盗窃罪。在被追捕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甲扔报纸的行为并不是暴力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并没有转化成抢劫罪,甲仍然构成盗窃罪。D项正确。综上,AD为正确选项。

61.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正确答案:B,C

解析:A项中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5000元现金。甲杀人和取走现金是两个分开的行为,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所以A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上述批复,B项中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应构成抢劫罪一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杀人只是抢劫行为所实施暴力的手段,因此只定抢劫罪一罪。B

项正确,应当选。同理,C项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甲的杀人行为也只是抢劫行为的手段,因此也只定抢劫罪一罪。C项正确,应当选。D项中,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甲的抢劫行为和杀人行为是两个行为,根据上述批复,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D项错误,不应当选。

62. 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私赠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D.盗窃珍贵文物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题中,甲一共有三个行为: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已有。根据《刑法》第 327条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甲作为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将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而不是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B项不能选。关于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该罪没有主体的限制,不管是国有的博物馆还是私人博物馆都可构成此罪。《刑法》第325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构成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C项正确,应当选。关于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甲是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因此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已有,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此构成贪污罪,所以A项正确,应当选。甲是文物的管理者,他非法侵吞文物,是一种“监守自盗”,“监守自盗”要么构成职务侵占罪,要么构成贪污罪。题中甲构成贪污罪,不构成盗窃罪,因此D项错误。综上,AC两项正确。

63. 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正确答案:B,D

解析: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 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B项中乙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符合“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因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项应当选。D项中丁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项应当选。《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282条规定了窃取国家秘密罪,即“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A项中甲利用计算机,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根据第287条、第282条,应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此A项不正确。此外,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甲某通过侵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了国家秘密,因此应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项中丙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实际上是盗窃了银行 10万元,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及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C项也不选。综上,BD为正确选项。

64. 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D

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甲在2000年8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根据上述规定,应撤销缓刑,按照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因此,D项正确,应当选。关于累犯,《刑法》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累犯的构成要件是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由于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又犯盗窃罪,因此不属于累犯,故B项正确,应当选。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说,只有缓刑考验期满才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规定哪些可以适用缓刑,哪些不能适用缓刑。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对甲的盗窃罪,是可能适用缓刑的。同时,甲不是累犯,从反面也不能排出对甲的盗窃罪适用缓刑。C项认为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是错误的,因此不能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包括教唆未成年犯罪、累犯等等,甲不具备这些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不能选。本题的关键点在于理解缓刑考验期内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因此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综上,BD为正确选项。

65. 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A项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甲谋取的利益是违背公平竞争的,是非法的,因此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项当选。B项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这是违反我国高校招生政策的,因此也是不正当利益。B项应当选。C项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丙谋取的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是合法的利益,因此不

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因此C项不能选。值得一提到的是,虽然此时丙不构成行贿罪,但收受他钱财的高某则构成受贿罪,因为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中并没有区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非正当利益。这也可以看出,行贿罪和受贿罪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D项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这是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违背公平竞争的,因此丁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D项应当选。综上, ABD为正确选项。

66. 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146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甲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造成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严重后果,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上面可见,甲同时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BC两项正确。《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对甲应当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综上,应选BCD。

67. 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

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六机关刑诉规定》第10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A项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因此A项错误,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B项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这是违反第96条的,因为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项错误,应当选。C项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这是违反法律的,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C项也应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D项中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这是违法的。因此D项也应当选。综上。ABCD都应当选。

68.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正确答案:A,C

解析:采取刑讯逼供或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和定案的证据。对于“毒树之果”,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未作规定,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C。

69.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正确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书证是指以其记载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A项中记载着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笔记本,该笔记本是以其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因此是书证。A项应当选。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指纹、笔迹等。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以其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B项中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该笔迹是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是物证,因此B不应当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7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为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C项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C项不应当选。D项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是以其记载内容来证明该书是淫秽书刊,因此是书证。D项应当选。综上AD为正确选项。

70.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正确答案:A,B,C

解析: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必须具备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有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案件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关于鉴定人资格, 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C项。

71.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正确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关于法定不起诉的规定。B项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乙不构成犯罪,因此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B项错误,不能选。D项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也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也不能选。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来讲,根据刑法规定,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如下:(1)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等情形。A项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C项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所以AC正确,应当选。

72. 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根据该法条,具体来讲,以下情形不公开审理:一是有关国象秘密的案件;二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其目的是保护

被害人或者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三是为成年犯罪的案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A项何某强奸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B项15岁的金某抢劫案,金某在 16岁以下,也应当不公开审理。C项白某间谍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D项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根据上述解释,也不应当公开审理。综上,AB CD为正确选项。

73.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正确答案:A,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B项中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B项应当选。该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根据该条,人民陪审员并不要求具有本科学历, C项中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符合该条规定,因此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C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同样,该条并不要求学习法律专业的人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D项中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D项不能选。该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项中某甲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该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A项应当选。综上,AB为正确选项。

74. 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正确答案:A,C,D

解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

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A项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属于第3项,外国人犯罪的,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意见。A项正确,应当选。 B项黎某犯数罪,并不能成为妨碍适用上述意见的理由,B项错误,不能选。C项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上述意见的第2项,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意见,C项正确,应当选。D项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属于意见第4项,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意见,D项正确,应当选。综上,ACD为正确选项。

75.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170条第3项是指”(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刘某的自诉和邓某的反诉不属于上述条文第3项,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A项正确,应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如果不是出于自愿,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B项是正确的,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而不能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ABD为正确选项。

76. 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根据该条,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和原告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诉,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题中,甲以重婚罪将乙起诉至法院,甲是自诉人,乙是被告人,因此,甲、乙有独立的上诉权,AB两项正确。甲乙的父母只是其近亲属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因为甲乙都已经成年),因此其父母没有独立的上诉权,C项错误,不能选。乙的辩护人也没有独立的上诉权,D项也错误。综上,AB为正确选项。

77. 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简称《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项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属于上述规定第(四)项,因此应当开庭,A项正确,应当选。B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属于上述规定第(三)项,因此应当开庭,B项当选。D项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因此应当开庭,D项正确,应当选。《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C项中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属于可以不开庭的情形,因此c项不能选。综上,ABD为正确选项。

78. 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正确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教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尽管她怀有身孕,但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因此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A项错误,不能选。B项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上述条文,自伤自残的罪犯不适用保外就医,因此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B项错误,不能选。C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C项正确,应当选。D项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也符合上述条文,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应当选。综上,AB为正确选项。

79.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A项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应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A项正确。B项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应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B项正确。C项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应按照无国籍人对待,而不是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所以C项错误。D项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应桉照无国籍人对待,D项正确。

80. 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

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

正确答案:A,B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行政检查调查,保全证据、确保案件的查处顺利进行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被称为“即时强制”。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进行检查;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A项当选。此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暂时行为,只是为了保证以后行为的顺利进行而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一定的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应该采取后续的措施或者处理。因此,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不能视为扣车行为具有违法性,C项错误,不能选。《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根据上述条文,判断某县公安局扣押彭某汽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根据该条,首先要确认某县公安局扣押彭某汽车的行为违法才能给予相应的赔偿,因此D项是错误的。根据第28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便是应该赔偿,也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即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综上,AB为正确选项。

8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正确答案:A,B,C

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2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根据该条,ABC项是新证据,因此应当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这是指在过了举证期限后,允许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而本题问的是二审中的新证据,因此D项是不符合题意的,不能选。

8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投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D.除当场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正确答案:B,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A项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因此不能选。该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敷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因此C项正确,应当选。该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条,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讨论后作出决定的处罚,都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D项认为只有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才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这是错误的,因此D项不能选。D项容易混淆,应注意区分。综上, BC为正确选项。

83. 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B.市环境保护局如有理由认为某市建筑材料厂逃避执行的,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厂财产状况的材料

D.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应当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正确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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