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发(作者:写作材料)
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1讲:观摩真老虎、品尝满分答案
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
“答题方法论”第1讲
观摩真老虎、品尝满分答案
方鹏 编著
教师:方鹏副教授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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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1讲:观摩真老虎、品尝满分答案
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1讲
“观摩真老虎、品尝满分答案”
一、真老虎:2019年法考主观题第二题:刑法(本题36分)
【案情】1995年7月,甲市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二人事前进行了商议,进行了详细规划,决定于同年7月13日晚20:00作案。到了两人约定之日,洪某于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洪某遂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朝赵某的后脑勺猛烈一击,导致赵某倒地昏迷。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的“尸体”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使用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于是洪某伪造了房屋产权证明,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定位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租车公司也可以找得回来,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汽车,约定租车一周,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了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以奥迪汽车为质押,向C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租车公司发现奥迪车超期未还,通过GPS发现了车子的位置,孙某遂于深夜将其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受骗,于是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给白某5万元,让白某找人帮自己说情。白某联系上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请其帮忙。李某假意答应,但通过联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
在讯问中,洪某承认向C公司借钱、向B公司借车质押的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犯罪。也未交代1995年抢劫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实施另一桩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揭发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过程。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洪某潜入某政府部门办公室,趁无人之际拿走办公桌上的一个信封。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将信用卡交给其妻子青某,谎称:“这是我捡来的信用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信以为真,但并未按照嘱咐去商场买衣服,而是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现4万,对此洪某并不知情。
洪某称其揭发的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雇用程某,让程某去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即可。先付你10万元,事成之后付你20万元。程某在小巷拦截周某,想着不如再敲诈一笔,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持水果刀朝周某胳膊上捅了一刀,致周某轻伤。因周某患有白血病,流血过多而死亡。事后查明,程某对此并不知情周某患有白血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事后程某找黄某索要剩余的20万,黄某称“只叫你伤害,没叫你杀人,没钱给你”,拒绝支付。程某气急败坏,遂将黄某打成重伤。
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讯问下,洪某被迫交代了1995年曾经抢劫的事实。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但并不知晓何人作案。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按顺序分析上述案件中各行人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说明理由。如有争议问题,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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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分答案(方鹏根据刑法最新阅卷标准作答;每个下划线一分)
一、第一段事实中
(一)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洪某猛击赵某头部,暴力劫夺赵某2万元,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
2、洪某以杀人为手段抢劫之后,误认赵某死亡而“抛尸”致其淹死,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对此如何认定,涉及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问题。
(1)观点一:如认为“抛尸”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
(2)观点二:如认为“抛尸”行为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对于其中的抢劫罪:①观点一:认为是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②观点二:认为是抢劫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3、洪某与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4、在追诉时效上,因洪某实施抢劫、致死行为后,在立案后逃避侦查,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仍可追诉。
5、洪某因涉嫌诈骗被抓捕后,最终如实交代了本人系抢劫的事实;尽管公安机关已掌握案情,但对于系洪某作案并不知情,洪某仍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构成自首,系特别自首。
(二)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1、蓝某与洪某共谋抢劫,并共同实施了劫财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一款,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抢劫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2、对于赵某死亡的结果,蓝某是否负责,同上,也存在不同观点。
(1)按前述观点一,赵某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蓝某系抢劫罪(致人死亡)。
(2)如前述观点二,赵某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系洪某过失致死造成,则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3、在追诉时效上,蓝某不存在不受时效限制或时效中断的情况,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追诉时限为2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案发时已超过追诉时效;如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第二段事实中
(一)洪某骗取A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客观上虽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因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并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数额标准、造成严重情节,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洪某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洪某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C公司善意取得质押权,虽未办质押手续,但质押有效,对汽车具有质押权、系合法占有。
2、客观上虚构借后会还的事实,骗取B公司转移占有,实施了诈骗行为。
3、主观上虽知有GPS定位,但将汽车用于质押,使之丧失产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出借的汽车后逃匿,根据《刑法》第224条,构成合同诈骗罪。
5、伪造驾驶证,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机动车登记证,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购车发票,因无骗税目的,不构成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等。
6、系牵连犯,择一重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7、洪某被抓获后,如实交待该事实,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犯罪,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根据第63第3款,对法律性质的辩解,不影响成立坦白。
(四)洪某骗取C公司50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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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1讲:观摩真老虎、品尝满分答案
1、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C公司借款50万元,实施了诈骗行为。
2、如认为C公司损失对象系50万元,涉嫌诈骗犯罪。关于具体罪名认定,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的问题。
(1)观点一:如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金融机构”,系民间借贷,则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诈骗罪
(2)观点二:同上,如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构成合同诈骗罪。
(3)观点三:如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机构”,则根据《刑法》第193条第1款第4项,构成贷款诈骗罪。
3、如认为C公司能够善意取得汽车质押权,则C公司损失的对象不是50万元,而是汽车,洪某对此50万不能构成诈骗罪。
4、如实供述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构成坦白。
(五)孙某偷回汽车,涉嫌盗窃罪。
1、C公司善意取得汽车质押权,汽车归C公司合法占有,系盗窃罪对象。
2、孙某秘密窃取汽车,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3、孙某是合法占有人处取回汽车,不属于自救。
三、第三段事实中,白某构成受贿罪,洪某构成行贿罪
1、李某未实施徇私枉法或其他犯罪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2、环保局局长白某,收受洪某5万元,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并实际实施了通过李某的行为,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88条,构成受贿罪,系斡旋型受贿。(注意:白某不触犯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因正犯客观上没有实施徇私枉法不法行为)。
3、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白某5万元,根据《刑法》第389条,构成行贿罪。
四、第四段事实中,洪某构成盗窃罪,青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洪某:构成盗窃罪。
1、盗窃信封中的现金,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2、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构成盗窃罪。
3、洪某教唆青某在商场使用,青某实际在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均系冒用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系具体错误,不影响教唆犯成立。构成青某所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4、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构成自首,系特别自首。
(二)青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承继共犯行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观上无盗窃罪的故意,仅有冒用信用卡故意,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注意:这里一律以司法解释为依据,不存在对人、对机器的讨论)
2、与洪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五、第五段事实中,程某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程某:构成抢劫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致人重伤)。
1、对周某当场暴力威胁劫夺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注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轻伤、得财,系犯罪未遂。
2、抢劫不成另起犯意,对周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有伤害故意,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系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与黄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程某将黄某打成重伤,主观上是为报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二)黄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1、主观上,黄某知情周某有白血病,也应知情伤害后大概率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14条,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至少系间接故意)。
2、黄某利用没有杀人故意的程某致周某死亡,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系间接正犯。
3、构成程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三)洪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根据《刑法》第68条,构成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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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分析真题素材以及满分答案的组成部分
(一)真题素材:真题由几个小案例组成?考察了哪些分则罪名、总则问题?
分段图解精析
1、案情第一段:抢劫后抛尸案
2、案情第二段:租车后质押骗取借款案
被害人
对象
A银行
30万贷款
(已还)
B公司
奥迪汽车
(被C抵押,后偷回)
C公司
对象1:质押的汽车
(被孙某偷走)
对象2:借款50万
(被洪某占有、还债)
行为:骗
结果:损失啥?
有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诈骗犯罪
或者不构成犯罪
客观(行为、结果)
主观(目的)
罪名(客+
主)
行为:骗
结果:无损失
无非法占有目的
不构成犯罪
行为:骗
结果:取回后也有损失
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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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情第三段:连环贿赂案
4、案情第四段:盗窃信用卡教唆他人使用案
5、案情第五段:雇凶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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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三章加两节罪名+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因果关系
命题基本格局是:人身、财产、贪贿、经济犯罪+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多观点问题
第四章侵犯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民人身权利、罪;非法拘禁罪,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民主权利罪 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
第五章侵犯财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产罪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八章贪污贿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赂罪 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九章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第二章危害公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共安全罪 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第三章破坏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主义市场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济秩序罪 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第六章妨害社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赌博罪;妨害司法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会管理秩序罪 罪;毒品犯罪;卖淫周边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
(二)答案格式:如果问题是“单问题”形式,整体作答格式为何?
体例一:按人分段
一、张三:
(一)事实一中…;
(二)事实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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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三中…。
二、李四:
(一)事实一中…;
(二)事实二中…;
三、王五:…
体例二:按事分段
一、事实一中:
(一)张三…;
(二)李四…;
(三)王五…。
二、事实二中:
(一)张三…;
(二)李四…;
三、事实三中:
(一)张三…;
(三)答案结构:答案由几部分组成?答题格式如何? 假想你是阅卷老师,你将如何阅卷给分?结论、理由、法条,谁最重要?
答案标准
1、条理清晰
2、结论精准
3、理由切中要点(关键词)
4、法条(序号)援引准确
(四)做题步骤和答案规范:作为考生,做题步骤是什么?如何推理出正确答案,如何写作答案?
主观题做题基本三步骤
(一)第一步:读题并分解案情,对案情逐一分段,分解为数个小案情;
(二)第二步:逐一分析,找出考点,根据判断标准推理出结论。整理出疑难点。
(三)第三步:层次分明的写出答案。按照“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援引序号)”的模式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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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尝青果:廖某、张某偷回质押的汽车案
【案情】廖某创业失败,缺钱还债,遂从张某处租得一部全新本田汽车(价值20万)。廖某交纳2000元租车费(一个月租金)后,将该车开回。
后廖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方某借贷10万元,并将租来的轿车质押给方某,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双方约定廖某在10日内归还12万元本息以赎回该车。但廖某借出款项后,却将借款用于挥霍,到期未能还款。
张某因此找到廖某要车,廖某表示该车已被其质押给方某,无钱赎回。当晚,二人合谋潜入到方某家中将车开走。由张某在门外放风,廖某进入车库开车。廖某趁黑摸到一辆汽车,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该车发动。响声惊醒了方某,方某前来阻拦,用木棍将廖某打成轻伤。廖某遂开车将方某撞成重伤后逃走。因方某患有血友症,送医后流血不止死亡。
张某见屋里有响动,遂逃离现场。后张某打电话问廖某发生了何事,廖某说“方某拦我,我撞了一下他,车到手了,马上还你。”
廖某驾驶离开途中,由于超速慌张,不慎将行人陈某撞倒受重伤。廖某索性一不作、二不休,倒车连续辗轧陈某三次。误认为将陈某轧死,将其“尸体”抛至一偏僻阴沟。致陈某不幸溺亡。廖某逃走。
廖某开回汽车后,发现该车不是A公司的汽车(车牌号A12345),而是另一辆本田轿车(实系方某本人的本田轿车,车牌号B54321)。
廖某灵机一动,伪造了车牌号A12345的假车牌,挂在该车上,故意将轿车撞在高速护栏上撞毁。然后向张某谎称开车时失误将车撞毁,让张某以投保人A公司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张某误信,得到全损理赔20万元。
后方某家属报案,廖某准备外逃,但苦于无钱可用。廖某正着急,看到有一顾客在街边小店购物时,掉了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在脚边。遂趁顾店不注意,将借记卡踩在自己在鞋底下。等白某走后捡起借记卡,发现背后写有密码。回家先是骗老婆白某说在街上捡到一张卡,让老婆去工商银行ATM机取出2万元。
后来,廖某又偶然发现马路边一台农业银行的ATM存取款机,假币识别能力差,能够存入假币,于是使用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5万元人民币。
张某被抓后,坚持认为自己取回属于自己的汽车,不能构成犯罪。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按顺序分析上述案件中各行人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说明理由。如有争议问题,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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