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定势效应)
沈阳城市学院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论强奸及其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杨晨光
摘要:11月2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针对女性的暴力,最直观的,莫过于强奸。但让人沮丧的是,强奸案件在世界各地依然频繁发生。
从近期的厦大博导诱奸女学生案,到美国加州频发的校园强奸案,再到更早一些的震惊全世界的印度公交强奸案……这些针对女性的恶性事件在让我们恐惧和揪心的同时,也似乎在提醒人们,不管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人们对什么是强奸、强奸后怎么办、强奸是否可以容忍等基本问题上,并没有一个明确和清晰的认识,更没有引起各国足够的重视。
那么,在今年的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之际,我们就来科普一下关于强奸的知识。当然,希望这样的知识,会变成一直都用不上的“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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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今天在与家中老人无意中聊起关于强奸这一行为及罪行的看法时,我发表意见:“在男性对女性实施强奸时,女性是受害者,而男性则是犯罪者。”这在我看来是正确的一句话时,老人反而说:“那个女的也是犯罪的!”在听到这句话后,我震惊了!真的。当时我的脑袋一片空白。“为什么?这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会这么说?这么说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老一辈的观念吗?”在空白后,我的脑子里瞬间涌现出这些问题。于是,我打算写一篇关于“强奸”及其相关的一些东西。
首先我来先明确一下强奸的定义。不仅仅是我国的,还有国际上的一些定义:
国际学术界主流认为,强奸是指未经同意,将阴茎或其他任意东西插入他人的阴道、肛门或嘴巴。所谓同意,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意思表示,并且在没有受到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愿意接受这一行为。换句话讲,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或者人身伤害,从而被迫同意,这就不能算作同意。除了通过身体控制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有的人还通过药物、酒精等实行强奸。例如,如果被害人睡着了、醉酒、使用毒品,或者昏迷无意识,这时发生的性行为,也都算强奸。
是否同意,在判定是否是强奸的问题上有决定性的作用。2014年9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减少大学校园强奸案而出台的法令就强化了当事人同意这一点。该法令规定,大学生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必须获得对方“肯定的口头同意”,才能排除构成强奸罪的可能。也就是说,对方默认、没有明确拒绝、或者没有拒绝的能力,都不能作为不是强奸的理由。
除此之外,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强行的口交和肛交也纳入强奸的范畴,并将男性也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比如,201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将强奸罪重新定义,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联邦调查局1929年曾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新的定义不仅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将口交和肛交也视为强奸,而不再仅包括阴道性交一种。
当然,强奸在中国有着不同的定义。据中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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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中国对于强奸罪的定义过于狭隘,不仅男人或男童被强奸不被视为强奸罪,而且将强奸仅限定于与女性发生阴道性交行为,换言之,通过暴力和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性口交或肛交,则不属于强奸罪范畴。现在看来,中国的强奸最定义十分的落后甚至有几分的滑稽,就比如在我国对强奸的定义中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在这个定义中的贞操权一说就和这一罪行是完全不占边的。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国其实是在守护女性的贞操,是在对贞操进行断罪。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对我的国家很失望。当然,除了这个还有其他的定义也是很难以理解的。如: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 在强奸罪中,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这些都是我所不能理解的。
当然这些都是我们所熟识的强奸,那么有些人会问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我想说,这不是废话吗。你都说了是“婚内强奸”,能不算强奸吗?大多数人都认为都结婚了我和我老婆做爱怎么了,她就得满足我的需求,就是因为她是我老婆。我想说,你老婆又不是充气娃娃,随你怎么用。你老婆是个受法律保护的、健全的人。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实际上,婚内强奸是最为普遍的性侵害形式之一,却几乎不被报道,难以引发足够的重视。不少人认为,在恋爱或者婚姻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与之发生性行为。这个观念大错特错,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还是同性伴侣之间,都没有权利去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或者忽视对方所说的“不行”。
婚内强奸可能在某些方面比陌生人强奸伤害更大,因为婚内强奸常常是反复发生的,同时,它也可能摧毁受害者对伴侣的全部信任。
在中国,婚内强奸通常不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双方已经处于离婚程序中。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很多国家,社会观念也仍然把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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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强奸当成正常。然而,女性不应该被视作丈夫的财产,而应该是能够独立做出决定的人,对于自己的性生活也理应如此。
2014年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强奸罪论处。虽然这一立法并不彻底,但较于以往已是一大进步。
据美国医学会统计,强奸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这是因为受害者们多认为强奸一件耻于公开的私事。高达95%的性侵发生于熟人之间,受害者们会对揭发此事的后果有所顾虑,所以报案率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联合国发布的一项针对亚太地区强奸犯罪的调查显示,22.7%的中国男性承认自己强暴过女性,但在所有施暴者中,仅有24.9%的施暴者被捕,15.6%的人被判刑。而后两项在受访国家的平均数据分别为32.5%和22.9%。这和受害者不愿报案、以及现有法律存在缺陷是分不开的。
过去绝大多数被告发的强奸案都是男性对女性的强奸,一直到近几年,学术界对男男强奸或女对男的强奸才开始关注,然而目前为止,女女强奸的信息依然凤毛麟角。
说完了强奸的定义,那么也许有的男性会说:“都是因为这女的衣着暴露、深夜只身在外、醉酒、言行不检点等等”把这些说成是自己实施强奸的诱因。甚至有的人会用强奸作为对女性某些行为的惩罚,认为被强奸,是受害者“咎由自取”。
但是,这些都不应该成为强奸的理由。每个人都应该有衣着和出行的人身自由。同样,如果她不愿意发生性行为,她同样有说不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都是对他人的一种恶性侵犯。
所以在这里我要替女性同胞们说一句:“我可以骚,你不能扰!”
那么如果自己真的被强奸了的话应该怎么办?
受害者这时可能想要好好洗个澡,洗去强奸者体液和气味,扔掉污损的衣物。这种冲动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明智,因为强奸者的指纹、体液和其他遗留物都是证明强奸的重要证据。把衣物用报纸包起来,因为塑料口袋会毁坏证据。保护好证据,它们能让强奸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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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发生后,受害者应该尽快去医院。医生会进行性传染病排查,让受害者服用紧急避孕药。医生可能还会采用紧急接触病毒后预防法,让你尽快服用抗病毒药物以防感染艾滋病病毒。
做完应急医疗措施之后,受害者应该及时去公安局报案。这可能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因为很多中国的受害人往往会考虑到脸面,而故意隐瞒被强奸的事实,这其实等于变相鼓励了强奸犯罪,因为强奸者可能很快会将罪恶之手伸向更多无辜的人。向法律求助,是受害者走出自责和羞耻、正视自己遭受暴力的积极一步。另外,受害者可能还需要接受心理咨询以正视和接纳这段可怕的经历。他们也可以向当地的一些妇女友善小组寻求支持。
在这就可以举个例子看看强奸对于一位女性一生的影响。
罗洛出生于湖南的一个乡村,少女时代她一心扑在学业上,立志要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在18岁收到北京名校录取通知书的那个晚上,和同学聚会时,不胜酒力的她被一个暗恋她已久的男生强奸了。那个男生以为占了一次便宜,罗洛和她的家人必定不会善罢甘休,这样的话,他正好可以提出让罗洛与他结婚。但他的如意算盘是落空了。此事罗洛本来可以好好追究,但若张扬此事,她刚刚得到的关注的光环很快就会转了性质,思虑再三之后,她选择了隐忍不发。
没想到罗洛竟然怀孕了,而且当她意识到这件事的时候孩子已经有5个多月了。向来有主见的她决定偷偷把孩子生下来。当然,事已至此就不能再瞒着家人了。利用大一同学之间关系尚为松散,她在临产前回到家乡生下了一个女婴。她的妈妈与她商量以后,将孩子送给了邻省的一户人家,并承诺再也不再联系。此事就此告一段落。罗洛回京后更加投入地学习,很快她又保持了成绩优异。大三的时候,班上有一个还不错的男生提出与她交朋友,罗洛也没有拒绝。两人大学毕业后都留在在北京找到了工作,于是就顺理成章地结婚了。
婚后两人并不和睦。尽管罗洛努力想迁就对方,但总是招来对方的不耐烦。一年不到,罗洛就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她终于认清再也不能凑和着过下去了,于是只得离婚。
此后,前夫再也没跟她联系。她后来才知道,新婚后他们回她的故乡,有乡邻背地里对她议论纷纷让前夫听见了,因此心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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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嫌隙。的确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年之事尽管再三暗地行事,还是无法彻底被掩埋和遗忘。
伤心之余,罗洛对结婚这件事也渐渐丧失了兴趣。一晃就单身了十多年,这期间一直有人给她介绍,但她都不太上心。后来,她的妈妈得了重病,她请假看护左右,忽然有了形单影只的孤独感。
之后不久,她嫁给了一个比她大16岁的男人,对方丧偶有子,这一老一小两个男人与她都能相处融洽,罗洛终于感受到了幸福婚姻的滋味。没过两年,继子开始谈恋爱,准备结婚了。罗洛本来看不太上那个24岁的准儿媳,那孩子虽然还算漂亮,但家在农村,属于“凤凰女”。罗洛思虑再三,自己毕竟只是一个后母,还是采取明哲保身、不加过问比较好。当然,在操办婚礼这件事上她还是尽了很多力。
小两口婚后很快有了孩子。罗洛给儿媳伺候月子期间,有了更多的机会与她闲聊。儿媳是个没有心计的姑娘,她将自己是被亲人遗弃送人的身世向这个婆婆和盘托出。罗洛偶然问了一句:“你没找过你的亲生父母?”儿媳说:“找也没用,亲姥姥将我送人的时候说再也不联系了。”罗洛的心忽地疼了一下。她仔细打量了一番儿媳,心里竟然冒出一个大胆的假设。
罗洛偷拿了儿媳梳子上保留发根的头发去做DNA鉴定,结果竟然显示她俩是亲母女。兜兜转转,曾经作为污点的女儿又来到了她身边,与她成为了婆媳!
罗洛知道真相之后,自然对这个“儿媳”千般照顾万般呵护,这令并不知情的丈夫和继子非常感动,一家人相处自然也更和睦了。
虽然故事的最后还算和谐,但是强奸,对于罗洛的一生确实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也很高兴她能重新活的这么好。
说了这么多强奸的东西,这是就会有人问了。那怎么才能不被强奸呢?
首先我想说的还是那句老话:性教育从孩童抓起!
近年来,儿童性侵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4年5月29日,挂靠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布最新的年度儿童性侵案件报告: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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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以来,全国范围内曝光的儿童案件高达192起,平均1.9天曝光一起。另据《法制日报》2014年7月16日报道:去年9月,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发布的《女童保护研究报告》中就明确提出:2012年,县以上妇联受理幼女受性侵的投诉达到500多件。此外,2011年1月到2013年6月期间,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害类报道高达45万篇。从这些报道我们可以看到,儿童性侵害在中国有案例有统计也有制裁方案,但其有效的预防措施却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当儿童性侵害屡被媒体报道后,家长不免成为惊弓之鸟。性教育再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内一些教育人士又开始鼓吹贞操教育,各种教导孩子如何防范性侵犯的文章和书籍也满天飞。还有不少媒体把性侵害的罪犯当作“恋童癖”(恋童症)。这些观点和做法,都是性教育的误区。
误区一、性教育就是贞操教育。贞操教育在世界各国仍有一些市场,即使是被一般人视为“性开放”的美国,也曾经搞过大规模的婚前守贞教育。在基督教右翼势力的影响下,美国国会在1996年至2005年联邦财政年度之间,通过联邦和州政府向婚前守贞教育项目注入的资金超过了15亿美元。但据美国政府改革委员会调查,10年的婚前守贞计划80%的信息是错误的。青少年有很多性问题,仍然需要专门机构的帮助。2005年以后,美国的“贞操教育”宣告失败,重新强调全方位、全年龄的性教育。事实上,贞操教育是把女性当作商品,是一种“性罪恶”的教育。
误区二、性教育就是防性侵教育。去年9月,一些小学的开学第一课就是“防性侵教育”,在一些学校也称为“安全教育”。最近,防止性侵害的书籍和文章似乎有铺天盖地之势。童话大王、著名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中提出建议,由教育部和央视合办的“开学第一课”对全国小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诚然,“防性侵教育”是性教育的内容之一,但不能代替全部的性教育。如果仅仅强调“防性侵教育”,就会增加儿童对于社会的恐惧,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实质上,这也是一种“性罪恶”的教育。
误区三、性侵害的实施者是“恋童癖”(恋童症)。事实上,恋童症是一种性心理障碍(以往称为“性变态”)。恋童症者极少和儿童发生性交,他们往往只是抚弄儿童的生殖器、臀部或大腿。这与性侵害的实施者——猥亵强奸幼童犯是不同的。猥亵强奸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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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犯主要是追求性行为(奸淫儿童)。而恋童症是因为他们对成熟的异性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性欲满足对象,所以他们并不一定都要追求性交行为,常常不和儿童发生真正的性交,但猥亵行为却很明显。恋童症是一种心理疾患,猥亵强奸幼童犯是罪犯。如果把罪犯当作恋童症,就有可能减轻法律对他们的惩处。
预防儿童性侵害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对儿童实施全方位的性教育,使儿童用一种全面和正常的眼光来看待性。这也就是我常说的“常识教育”。
全方位的性教育,首先肯定了性是正常的、性是美好的。性教育的理念应该包括信息、态度与价值观、人际关系与社交技巧、责任。性教育的内容由六个方面组成,即:成长、人际关系、个人素质、性行为、性健康、性社会文化学。性教育的实施分为六个年龄阶段,即:0-3岁、4-5岁、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
开展全方位的性教育,至关重要的是教师和家长态度上的转变。但这个问题基本上被教师忽视了,孩子们在家里也很少听到“生命来源的真相”。如果孩子们“丰富”的性知识基本上来源于互联网,他们就可能成为新一代的“性科盲”!那么,儿童性侵害还会持续存在!
我仅仅从儿童的性侵害来说明强奸也许还不够,但是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那就是:性教育要从孩童抓起!如果当儿童们都懂得了怎样避免自己遭到性侵犯,难么当他们长大后,你还会担心他们被强奸吗?那么还会有这么多因强奸而产生的悲剧吗?
本文部分摘自“谈性说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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