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中考冲刺)
我们为何不敢大声地说出“人权是高于主权的”
发表日期:2004年10月31日 出处:TOM强国在线 作者:台州 已经有169位读者读过此文
[内容提要]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但对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西方世界所推崇的“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推广,可以说在国际社会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赞同,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部分国家出于自身需要却拒绝承认这种理论的正确性,这种态度上的差别也一度影响了世界各国间的外交关系和外交模式。本文旨在抛开狭隘的民族和地域立场,以一种局外人的眼光来分析这种西方价值观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关键字] 人权 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
一.“人权高于主权”的字面解析。
(一) 人权和主权的释义。
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力。对内,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是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利,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就是让主权服务于人权。
从上个段落的释义来看,两个权利都是神圣的、近乎至高无上的,倘若非得分出个谁高谁低,似乎就会陷入类似“自相矛盾”的不可调和的困境中。是不是因此就能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思想自始不成立呢?非也。世间任何事物皆不可绝对化,更何况只是单纯的书面定义而已。
现代社会中主权的存在,首先应该以服务人权为目的。这一点,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正如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完善自己的人权状况当成了最重要的使命,人权理念已经被全球政治实体所普遍接受,已经没有哪个国家再把它说成是资产阶级虚伪的、骗人的把戏,也没有哪个国家自满得认为自己的人权状况已经完善至极,无需再进一步为之奋斗了。我国的“人权入宪”也说明了我们对此持同样的态度。
所以,尽管“主权”一词的释义中有“最高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字眼,但这并不说明他是完全绝对化的。当一个主权腐化到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谋取利益时,我们可以、也应当对这个主权说“不”。
而“人权高于主权”正是对“主权服务于人权”思想的高度概括。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内部以谁为根本目的、以谁为实现手段。既然主权是要无条件地为人权服务的,是永远听从人权的召唤的。那么就可以表明,人权是主人,主权是仆人。因此,“人权高于主权”就其字面解析来看具有相当合理性的。
二.“人权派”与“主权派”争端的起源和发展。
人权思想由来已久,在2000多年前的我国古代就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虽然这只是儒家仁政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体现了朴素的古代人权思想。现代人权思想则可以追溯到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天赋人权”理论则在其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不过,虽然人权思想由来已久,但在国际范围内广泛谈论人权则是二战之后的事了,所以,人权和主权的激烈碰撞可以说是在二战后才开始的,“人权派”与“主权派”的争端也正是从此开始。
(一)“主权派”的理论依据——《联合国宪章》。
针对二战中法西斯国家对内迫害人民群众、对外侵略扩张、妄图称霸世界的历史教训,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性。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之友好关系因此成为了联合国的首要任务。宪章着重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至于人权,在宪章中则调子不高,仅作为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的一部分。这部强化主权、弱化人权的宪章自然而然成为了“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人权派”对“主权派”发起的猛烈攻势。
针对“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人权派”发起了反击,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国际惯例也正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得以改变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起草过程中,个人的权利自由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提出一系列修正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可以说,这次的攻势,是“人权派”占了上风。
在紧接而来的冷战中,这种争端的激烈程度无疑达到了一个高峰。苏联解体后,其“盟国”也做鸟兽散了,西方国家正好趁着这个机会,凭借他们强大的物质力量和文化影响力,以最有力的手段,将人权思想传到了世界各个国家,可以说就目前而言,“人权派”对于“主权派”的优势较以往任何时期都要明显。
三.“人权高于主权”哺育的好战儿子——人道主义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思想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衍生物便是“人道主义干涉”,而其中,又以“武力干涉”为其重要内容。世界上的很多事物一旦涉及武力总是会变味,人道主义干涉也不例外。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美国当时声称的战争目的有两个:
1.伊拉克可能与国际恐怖组织有合作关系,并且在伊拉克国内也有可能存在大规模杀
伤性武器,因此得出结论,伊拉克随时会给其他国家的人民造成人道主义灾难,必须先下手为强,将其铲灭。
2.伊拉克当局是个反动的独裁政府,美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有义务将伊拉克人民从水深火热之中解救出来。
很明显,这两个理由可以说都是站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立场上的,倘若美国真的只是很单纯地怀着这两个目的去实施伊拉克战争,那确实是让人尊敬的,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些事件却让美国人开始有点底气不足了。首先被媒体披露的是美国牢房里的虐待事件,一张张事件照片可以说是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被凌辱虐待的人里面,有士兵,更有平民。从照片来看,美国人根本不尊重伊拉克人的宗教习惯,随便裸露对方的身体并进行拍照,甚至对伊拉克妇女都同等对待。对保守的伊拉克人来说,这种对尊严的摧残无疑是比用刑更加让人痛苦的。
在此我认为,如果这些只是一些低素质士兵的个人行为的话,那美国政府发动伊战的“正义性”不该被抹杀,最多只能怪美国军方管教不严。而参与虐待行为的美军士兵所提供的证词却总都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是美国高层暗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其他“犯人”造成心理压力,以迫使他们交待他们所知道的一切。有个出狱后的战俘曾这样说:“他们太可怕了,他们比萨达姆还可怕。”为“保护人权”而发起的战争,到头来却更加严重地侵犯了人权,这不能不让人感到灰心丧气。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美国在过去几十年里的一些战争行为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是有选择性的。比如战略位置比较重要的朝鲜半岛,美国是要干涉的;而石油储备比较丰富的中东地区,美国也是要干涉的;对于曾经是苏联势力范围的南联盟地区,美国也是要插手以排挤一下俄国势力的。至于美国不干涉的例子,也是有几个的。“卢旺达(1994年)是拒绝采取行动的极端例子,因为那里的战略利益最小,而拒绝在车臣(1999-2000)采取行动是因为在那里采取行动的代价和风险太大。”
由此可见,美国人是比较精明的,“人道主义干涉”在他们的手中确实成了一件不错的工具,想用的时候便用一下,不想用的话便搁在一边。换句话说,美国拥有了“干涉”的权力,但却不用背上“干涉”的义务。
“人道主义干涉”在应用过程中的变味是不是就说明这种手段的不合理呢?当然不是。一把尺子,本来是可以用来人做测量工作的,但有的人却用这把尺子来打别人的手掌,你说错误在于这尺子吗?就连我国这个对“人道主义干涉”一向敏感的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也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正说明了“人道主义干涉”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只是有些国家利用他来谋私利,这就值得批判了。
确实,“人道主义干涉”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防止它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所利用。当他一旦能以一个比较合适的角色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时,他所带来的影响会是相当积极的。
芬兰外交界元老雅科布逊也曾指出: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促进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得到普遍认可。联合图宪章不允许干涉国家内政的规定也开始遭到普遍质疑,因为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正在改变着国家的性质,国家不再是被保护的实体,增加透明度是当今的趋势,内政再也不能对新闻媒体保密。开放社会的价值观控制了越来越广阔的领域,公民权和人权已经与国家权力相提并论或超过了国家权力。联合国应该是保护人,而不是保护压迫人的,大规模违犯人权的行径无论发生在哪里都是不能容忍的。这些话都体现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
四.殖民地国家的历史伤痛不能成为其对“人权高于主权”说不的原因。
我国是不肯明确承认“人权高于主权”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老一辈政治家国际政策延续的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曾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饱尝了历史的伤痛。提起这一点,我想每一个中国人都有深深的切肤之痛和难以言表的耻辱感,从这一点来说,为了避免我国的主权再次遭到严重的侵害,为了避免中华民族再次遭受类似的灾难,我国的这种态度似乎也情有可原,但细细一想,这和因噎废食有什么区别?“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可以说已经代表了一种时代发展趋势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逐渐发展,在很多人眼里,这正如吃饭一样已是理所当然,如果我们仅仅出于对可能产生的困境的恐惧而不惜违背这个发展趋势,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对于中国人民来说,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历史伤痛决不能成为我们对“人权高于主权”说“不”的原因!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当前主流言语的处境是十分尴尬的。我们一方面不明确承认“人权高于主权”,另一方面又不坚持“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我们的宪法里写着要保护人权,但当我们的人权和主权在利益上出现一点摩擦时,我们的媒体却是不敢直接面对,反而总是小心翼翼地回避开了。经过分析总结,发现回避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不正面回答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而只说“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大国干涉别国内政的一个借口;其二,只说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
上面提到的两种回避模式,尽管都没有直接认可“人权高于主权”之说,可是在潜在的逻辑上它们都间接地肯定了这个提法。何以言之?模式一说“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这本身就意味着:西方如果不把它当成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该提法本是可以接受的;或者“人权高于主权”之说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实际中出了问题,成了西方国家用以打人的尺子。模式二说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这本身意味着承认人权的主人地位,主权为保障人权而设,失去主权,人权就失去了保证人和保卫者。这就又对“人权高于人权”进行了间接的肯定。我们这种理不直气不壮的回击,则恰恰体现了我们不敢给自己设定立场的心虚。
主权和人权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仆人具有双重性,既是安全的保卫者,又可能是最大危险的制造者。人权的护卫主体有如下几个:主权政府、国际社会、慈善机构和慈善者个人。在这几个主体因素中,主权政府显然是挑大梁者,其他皆不足与主权政府的功能相比。而人权的侵害者除了自然力(如特殊的气象灾害)以外,又主要是社会力,如本国主权政府、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对这几个侵害主体一望便可知,主权政府一旦走上邪路、为非作歹起来,其他因素诸如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都难以望其项背。走上邪路的主权就像凶恶的仆人,是主人的最大伤害者,这种伤害比起其他人来说都来得更频繁,也更能深重地伤害主人的身心。一言以蔽之,主权既可能是保卫人权的功之魁,也可能是侵害人权的罪之首。
我们常以清末为例来论证“失去主权就谈不上人权”,其实这是经不起推敲的。失去主权并不一定就能换来人权的受保护,但同样,失去了主权也不一定就会直接导致人权的丧失。前者如八国联军侵华、日本侵华等历史事件,侵略者不但侵犯了你的主权,而且也践踏你的人权。但“人道主义干涉”则属于后者,他虽然侵犯了一些国家的主权,却也极大地保护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这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把“人道主义干涉”和“侵略战争”混为一谈是不可取的。如果说清末因为失去部分主权而导致人权受到极大践踏的话,那我倒想问一下,在列强入侵之前,我们的“人权事业”就发展得很好了吗?裹小脚、童养媳、凌迟酷刑……这些就是大清的“人权”吗?
出于某种需要,我们拒绝承认“人权高于主权”,但这种态度所带来的利益只是暂时的,留给我们的伤害却是长远的。大家可以仔细想想,我们对印尼暴乱中受屠杀和凌辱的同胞
们到底实施过多少帮助?我们确实是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不干涉他国内政”的信念,而换来的是什么?是中国人民苦难伤口上的又一把盐,是更加脆弱的民族自尊心,是各地华人对中国政府信任度的下降。退一步讲,就算是其他种族遭受如此的灾难,作为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都应该尽到一个大国的义务,更何况那些都是和自己同文同种血浓于水的华人,是那群总被我们称呼为“亲爱的海外侨胞”的人。这一切的一切,还不够让人痛心疾首吗?
总结: 承认并实践“人权高于主权”是我国的最佳选择。
在人权精神变得日益重要的今天,承认“人权高于主权”、不断努力以完善自身无疑是我国的最佳选择。我国若想树立大国威信,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步也是必须的。我们总是习惯于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当成一个政治问题来研究,其实说到底,没有一个政治问题不是学术问题的,任何一个政治问题也都可以用学术的态度将其说清楚。之所以有那么多无法说清的问题存在,是因为当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政治”印记后便望而生畏、不敢涉足。这些事实也正验证了一句话:无意把学术问题政治化是愚昧,故意把学术问题政治化更是愚昧。
“人权高于主权”思想虽然起源于西方,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排斥它的原因。中华文明的形成,也是在与其它文明的长期交流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类的进步的过程也就是人权解放的过程。
本文发布于:2024-03-07 14:4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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