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浣沙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11.02
2009.11.02
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员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此外,市高院民一庭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协商,委托该局相关部门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法官在办案时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
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
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
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4-03-07 08:4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97723862531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