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更新时间:2024-03-07 08:35:1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7日发(作者:重庆职业学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12.26

2019.12.26

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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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件:《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

特此通知

高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

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高院立案庭。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由的规定未进行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案件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下列民事权益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物权、担保物权优先顺位或优先范围权益等;

(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等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

(三)原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因部分或者全部虚假而受到损害的普通债权;

(四)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而受阻的债权人本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行为行使的撤销权。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衔接适用

(一)案外人经审查属于原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该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其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该案外人未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该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告知其按上述规定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该第三人作为案外人曾经申请再审且已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驳回的,对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过程中,经审查存在前述情况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三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七、起诉材料要求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下列事项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起诉期间。

八、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于未参加诉讼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起诉期间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十、立案审查程序及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十一、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五)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

(六)案外人逾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第三人提出的撤销请求范围涉及的金额或者价款为基数计交诉讼费。

——结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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