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8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说明【模板】

更新时间:2024-03-07 06:55:3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7日发(作者:政治行为)

大亚湾8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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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8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说明

一、项目概况

大亚湾区共有8座水库,分别为:石头河水库、风田水库、龙尾山水库、牛桥水库、格木洞水库、畲禾坑水库、鱿鱼湾水库和静坑水库,8座水库的基本情况如下:

1、石头河水库:石头河水库位于西区塘布,集雨面积11.6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总库容789万m3,正常库容588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与供水。

2、风田水库:风田水库位于大亚湾澳头,水库总集雨面积16.49km2,水库正常蓄水位34.80m(珠基),相应库容2207.2万m3,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35.60m,相应库容2362.65万m3,50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为36.49m,总库容2545.65万m3,死水位18.50m,死库容397.8万m3。风田水库是一宗以防洪和供水为主的中型水库。

3、龙尾山水库:龙尾山水库位于澳头妈庙,集雨面积3.5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总库容233万m3,正常库容149.1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与供水。

4、牛桥水库:牛桥水库位于澳头妈庙村,集雨面积3.5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总库容35万m3,正常库容25万m3,水库规模为小(2)型,目前水库的功能主要是防洪与养殖。

5、格木洞水库:格木洞水库位于澳头格木洞河上游,集雨面积10.1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总库容275万m3,正常库容75.36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与工业供水。

6、畲禾坑水库:畲禾坑水库位于石化区北侧,集雨面积10.87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0年一遇,总库容219万m3,正常库容95.9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与工业供水。

7、鱿鱼湾水库:鱿鱼湾水库位于霞涌上角,集雨面积8.44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总库容362.8万m3,正常库容251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与供水。

8、静坑水库:静坑水库位于霞涌义联,集雨面积0.3km2,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总库容15万m3,正常库容12万m3,水库规模为小(2)型,目前水库的功能主要是防洪与养殖。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年)

9、《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

10、《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

1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

13、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2、《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 48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 76号)

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

285号)

5、《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6、《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建安〔2015〕15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

8、《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9、《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

1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8号)

11、《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1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

(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1996)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6、《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四)各单位/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

1、水库及周边现状地形图;

(五)其他依据

1、《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三、水库保护范围及管理范围划界原则

1、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由工程区区及库区组成,划界原则如下: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水库保护范围划界原则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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