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发(作者:新科dj培训)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工作期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佣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为长期雇佣,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
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短暂性和临时性。
4、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做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从定义及特征来看诸多方面均有不同,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案由中将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后,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就不再存在区别,所适用的规则原则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也都相同,故在此不再阐述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本文发布于:2024-03-06 22:21: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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