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发(作者:班主任工作方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12.22
2016.01.01
黔建建通〔2015〕416号
工伤保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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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5〕41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1998年以来,我厅先后印发了《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改革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781号),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统一按照规定费率收取劳动保险费用。这对扶持困难企业和弱势群体,促进施工企业改革改制,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为施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我省国有施工企业改革改制的完成,为了推动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自2016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施工合同的新开工工程,不再缴纳劳保费。同时废止《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改革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781号)等相关文件。
二、《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等相关文件废止后,劳
保费用应根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随工程预(决)算编入工程总造价中,不得另外列支和随意扣除。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而未缴纳劳保费的建筑安装工程,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完成劳保费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工程竣工备案。
四、已缴纳劳保费还未申请办理拨付手续的建安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拨付手续,超过期限的,相应的劳保费自动转为调剂金。劳保费的拨付和监督工作,仍由各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负责。
五、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对本级劳保费进行清算,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规定应上解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调剂金、风险积累金足额上解。
六、各市州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后,将劳保费存量资金中剩余的调剂金和本地风险积累金上报同级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
(一)《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中规定的调剂金和本地风险积累金使用用途。
(二)继续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改革,可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改革改制和国有建筑业企业老旧棚户区改造问题。
(三)按照全省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战略,可设立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属地新型建筑建材业加速发展。
七、各级劳保费存量资金中的办公经费和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用途不变,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督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使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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