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发(作者:日木一级片)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建筑安装行业劳动保障费管理,维护建筑安装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专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劳动保障费是建筑安装企业为保障建筑安装劳动者劳动权益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 全省建筑安装行业各级建筑劳动模范单位、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先进集体以及表现优秀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安装劳动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缴纳对象
第五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级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自行缴纳劳动保障费。
第六条 直接聘用建筑安装工人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级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聘用建筑安装工人人数及工资总额,按月向班组、工人缴纳劳动保障费。
第七条 建筑安装企业、班组、工人如未缴纳或者按规定缴纳不全劳动保障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缴纳标准
第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总额的5%作为劳动保障费。
第九条 直接聘用建筑安装工人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聘用建筑安装工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的5%结合实际缴纳劳动保障费。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劳动保障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建筑安装行业的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建筑安装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生命健康。
(二)支付建筑安装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解除、解雇、辞退等原因而发生的工伤、医疗、生育、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支付建筑安装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残、死亡的工伤赔偿金和抚恤金。
(四)开展建筑安装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促进建筑安装行业人才的提升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其他用于建筑安装行业劳动保障的规定。
第十二条 班组、工人的劳动保障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班组、工人的劳动安全和生命健康。
(二)支付班组、工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解雇、辞退等原因而发生的工伤、医疗、生育、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支付班组、工人因意外事故致残、死亡的工伤赔偿金和抚恤金。
(四)参加班组、工人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等。
(五)其他用于班组、工人劳动保障的规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劳动保障费,并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使用劳动保障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劳动保障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费使用台账,记录劳动保障费的收入、支出和余额等情况,并按月报有关部门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劳动保障费的建筑安装企业和班组、工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劳动保障费的,应当追缴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劳动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强化查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防止滋生腐败现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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