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更新时间:2024-03-06 19:39:1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6日发(作者:狼王铁腭)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 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

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 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

(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

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

(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 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

第七条 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

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第九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

第十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取费、拨付”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是:

(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三)企业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管理认可手续。

第十一条 劳保费用拨付标准

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目前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拨付加补贴的方式.即暂按1995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取费标准并依据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完成产值和工程进度等,分别拨付给建安企业.

(一)国有建安企业(六十年代初国营企业,现改为集体按国营管理的企业由市、地核查报省审定)拨付后如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费仍达不到当地最低保证数,企业可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其补贴数额由各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每年(或半年)一次汇总审查后,报省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部属、省属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级集体建安企业,已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保制度和社会统筹制度的,市地可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对国有企业标准拨付。

(三)其它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和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建安企业,由行业管理机构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视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按实际收取额的20%以内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后,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其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地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

(四)省内跨地区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按本条(一)、(二)、(三)项标准直接拨付企业。

(五)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保费用的一定比例返还。

(六)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行业管理机构按分包单位具体情况和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计算拨给总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二条 劳保费用拨付的方法和时间

各级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要按拨付标准及时给建安企业拨付劳保费用,一般应每季拨付一次,除企业提出要求外,不得滞后拨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拨付额度按下列方法计算拨付:

(一)属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即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20%,主体封顶时拨付40%,竣工交

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二)属跨年度工程的,根据工程进度每季拨一次,工程进度由企业申报,当地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

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血汗钱、生命钱,各级行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时收取,按时拨付、上解,不准截留、挪用,否则要按违反财经纪律惩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按照“三极管理、两级核算,统一标准、分别提取,统收拨付、适当积累,平衡调剂,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并在全省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费用专户”、“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管理经费的拨付管理"制度.

(二)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在银行开立“建筑企业职工劳保费用"专户和“银行存款”帐户,专项储存劳保费用和经费核算.劳保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其劳保费和管理费均不计征税费,“劳保费"专户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

(三)县及开发区劳保费专户由市地统一确定设置,劳保费专户的支出只限于支付劳保费用和上解上级规定费用。

第十四条 建立调剂周转金

为确保行业劳保费用改革制度顺利运行,本着“促进征收、节约

使用,略有积累、以丰补欠、调剂余缺"的原则,建立调剂周转金。各市、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实际收取额的7%,上解省管理机构,作为全省调剂周转金及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

(一)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建管局办公,具体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二)市地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依据全省关于劳保费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提出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本地区劳保费用的审查、收取、结算、上解和下拨工作。

(三)县级市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站,在市、地行业劳保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拨付方案,须报经市、地行业管理办批准。

(四)行政县及开发区由市地视情况设行业劳保费用收费管理站,负责本县劳保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于年初向省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省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审查,财政厅批准后(基建项目、大型固定资产要专项呈文上报),由省行业管理机构拨入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年度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行业劳保费用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

(二)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

(四)负责向上级和本地行业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管理和工作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劳保费用。

第十七条 行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册、凭证等由省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行业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由省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第十九条 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在运行中由省以补充规定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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