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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6 19:36:2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6日发(作者:最新科幻大片)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第二章 劳保费管理第三条 使用劳动力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劳保费。劳保费的计算和缴纳方式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四条 劳保费应当用于支付工人的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劳保费缴纳至相关保险经办机构。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福利和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克扣。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1 / 3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劳保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第八条 监督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劳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于违规不缴纳劳保费的施工单位,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通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举报渠道,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的权益将得到保护。第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贵州省建设工程劳保费的缴纳情况,并向社会公众解释政策,回应公众关切。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足额缴纳劳保费的施工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福利和劳动报酬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赔偿劳动者损失,并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或未进行安全培训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 / 3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有。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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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保   贵州省   施工单位   办法   缴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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