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发(作者:什么启示)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总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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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煤矿安全生产“三位一体”预控体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陕西煤业《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陕西煤业发〔2018〕7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各煤矿应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过程控制、严格管理”的安全工作思路,坚持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达标为抓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系统化推进、标准化作业、规范化运作为基础,管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安全基础。
第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源头管控、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煤矿事故预防工作实现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努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杜绝煤矿生产安2
全事故发生;构建多层次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体系,形成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安全质量自评自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陵矿业公司所属的一号煤矿、二号煤矿、双龙煤业、瑞能煤业、生产服务分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为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公司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领导,对工作进行全面组织、指导和检查。
组 长:雷贵生 师永贵
副组长:孙 鹏 唐恩贤 陈世文 梁 平 王鹏飞
邢光军 刘 文 赵小兵
成 员: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办公室、财务部、规划部、基本建设部、纪委/监察审计部、企管部、行政部、技术中心、应急救援中心、安保中心、营销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杨宗义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煤矿应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副总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风险分3
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主要负责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实施、落实、考核。各安监科长负责组织协调。
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安排;
2.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明确本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相应层级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提醒、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3.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事故隐患登记上报制度、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制度、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督办制度、事故和隐患追溯问责制度、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事故隐患验收销号制度、统计分析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4.监督并考核矿井每月、每旬安全风险及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检查分析工作,监督落实划定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的作业人数上限,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负责在井口显着位置公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及主要管控措施,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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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通报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分布情况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7.备案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及管控措施检查分析及完善的相关资料;
8.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工作。
第七条 健全安全双重预防责任体系。煤矿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明确矿级相关负责人(包括副总工程师)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负责。
1.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一次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
2.负责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治理、督办验收、销号上报工作,保障人员、技术和资金到位。负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较大隐患提级督办;
3.全国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发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属煤矿企业发生死亡或涉险事故后、公司所属矿井发生重大隐患后,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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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要详细的排查方案,包含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5.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管控效果进行系统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改完善管控措施;
6.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及下井检查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参与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分管专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地质与测量专业的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新盘(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过老空区、排放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害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分管专业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施工单位进行专项辨识。生产副矿长负责分管(采掘、职业卫生和调度)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连续停工停产1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风6
险专项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电副矿长负责分管(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主要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连续停工停产1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3.每月参与矿长组织的月度重大安全风险检查分析,针对分管专业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分析,提出改进管控措施的意见;
5.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分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全国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发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属煤矿企业发生死亡或涉险事故后、公司所属矿井发生重大隐患后,总工程师组织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复审评估,分管副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专项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
(三)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1.协助矿长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全国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发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属煤矿企业发生死亡或涉险事故后、公司所属矿井发生重大隐患后)的专项辨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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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醒、监督各分管副矿长及时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3.每月参与矿长组织的月度重大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排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监督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及下井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办;
5.监督重大安全风险公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公示情况。
(四)煤矿应明确细化分管副矿长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八条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判定标准指标体系。煤矿应结合灾害类型、风险程度、管控能力、队伍素质等情况,分区域、分专业、分岗位,研究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判定标准指标评价体系,厘清“岗位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及后果严重性”的等级及度值。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措施管控机制。
矿长应根据年度辨识评估结果,建立可能引起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对应管控措施;结合辨识评估结果,合理安排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指导完善生产计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根据专项辨识结果及时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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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每月、分管副矿长每旬组织会议,对重大安全风险、分管范围内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检验辨识评估结果及管控措施有无漏洞,并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其他分管副矿长应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入井检查制度》,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等功能。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活动。煤矿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含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对象包括所有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二条 准确识别评价风险点的危险因素。安全风险管控的关键在于能够提前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安全风险点是指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其主要范围包括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地面塌陷区、生产系统、办公区、生活区。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是识别、评价风险点内的不同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依据评价结果、风险判定标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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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辨识应体现高层次、低频度的原则。安全风险辨识是风险管控的基础,应体现高层次、低频度的原则。“高层次”就是由矿级相关负责人亲自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并组织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低频度”就是“1+4工作模式”,即每年开展1次年度辨识和4项专项辨识。
第十四条 各煤矿每年应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类型,结合下一年度煤矿生产布局,围绕瓦斯、水、煤尘、顶板、爆破、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及爆破材料库、厂区护坡、大面积停电等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确保重大风险辨识清楚,评估准确,管控措施制定到位。
第十五条 各煤矿应在设计前、重大变化前、高危作业实施前以及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一)新水平、新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局、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二)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前,重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开展一次安全风10
险专项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三)过老空区、过构造带、排放瓦斯、爆破、石门揭煤、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工作面排水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搬家倒面、拆运安大件、矿井反风等安全重点工作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复工复产,应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开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依据。
(四)全国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发生重大事故、股份所属煤矿企业发生死亡或涉险事故后、公司所属矿井发生重大隐患后,应围绕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用于检验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六条 辨识评估报告应遵循范例编写。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专项辨识评估报告,应按照《转发省煤管局关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例》(陕西煤业发〔2017〕108号)的要求编写,并与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具有针对性,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部门、风险地点及管控时间。
第十七条 采用风险矩阵法或危险环境风险评价法确定风险等级。各单位应在风险辨识基础上,参考陕西煤业11
《关于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煤司发〔2013〕62号)提出的风险矩阵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本单位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风险专项辨识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级,确定各矿井重大风险。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采用与风险有关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可能造成的后果C”3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操作人员伤亡风险的大小D。
计算公式:D=L×E×C
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参数及风险分级标准
暴露于危险环境发生事件的
的频繁程度可能性(L)
(E)
分可能程度
数
完全可能
10
预料
每天工作
6 相当可能 6
时间暴露
可能
3
但不经常
可能性一般,一人轻1 小,完全意外
2 每月一次 7
伤
20-70
险
一般风3 每周一次 15
伤
40
多人重伤
较重,多人轻70-140
险
270 险
中度风10 连续暴露
0 人或多人死亡
严重,一人或140-
数
分频繁程度
数
10非常严重,一≥270
险
较大风分后果严重程度 分数值
度
重大风危险程产生的后果(C) 风险等级(D)
第十八条 科学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各煤矿应填写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表(附件3),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原则12
上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中度风险和一般风险4个等级,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实行分级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由矿长负责组织管控,制定完善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由煤矿分管副矿长负责管控。
第十九条 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各单位应遵循“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的原则,坚持年度辨识为统领、专项辨识为支撑、岗位辨识为核心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深化矿长、分管、区队、班组四级风险排查,严抓人、机、环、管四个要素。各煤矿应配备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卡,明确每个岗位的危险因素、风险名称、风险后果、风险等级及相应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风险点基础数据库。煤矿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按照风险辨识与排查、风险评估与分级、风险监测与管控3个阶段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逐步建立安全风险点基础数据库,包括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诱发事故类型、风险等级、责任部门、责任人、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风险点动态分布图。煤矿应对年度风险辨识报告及专项辨识报告辨识出的风险,分类进行实时、定期、不定期的监测、检查,采集其所处状态的动态信息,建立覆盖各个生产区域的月度动态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实现对风险点的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确保所有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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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两个清单”(附件4)。各煤矿应结合风险类别和等级,逐一明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建立管控责任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管控责任清单应明确管控责任,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控措施清单应包含工程技术、物理工程、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个体防护等具体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煤矿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保安职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对较大风险、中度风险和一般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条 健全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各单位应结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健全煤矿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根据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治理难度,将事故隐患划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等级明确治理、验收、督办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分级治理、督办、验收。
第二十五条 煤矿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大小和治理难度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为重大隐患,B、C、D级为一般隐患。
级隐患: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事故隐患,具体包括《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85号令)列举的十五类63条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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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隐患:矿井通风、瓦斯抽采、排水、防灭火、防尘、供电、运输、安全监控等安全生产系统中,治理难度较大,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
级隐患:治理难度和危害相对较小,但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
级隐患:治理难度和危害小,区队现场采取措施,当班能够消除和整改的隐患。
各煤矿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参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黄陵矿业发{2017}298号)建立事故隐患分级清单,作为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方案。要建立以年度排查计划为统领,月度工作方案为支撑的排查机制,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煤矿应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矿长应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分管副矿长应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隐患排查要覆盖时段、区域和岗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班组长、技术员应每天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做到生产作业时段、区域、岗位全覆盖;岗位作业人员应随时排查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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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推行事故隐患排查通知单制度。各单位应规范煤矿安全检查,推行隐患排查通知单制度,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带队、谁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检查负责人、受检单位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安全监察意见书应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留存、统一归档。陕西煤业将对省级挂牌隐患、重大隐患、生产系统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煤矿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分月、分旬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登记事故隐患信息,并按照隐患分级标准和分级清单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确定整改期限,实行编码管理。煤矿上级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也应进行登记。登记台帐应包括隐患名称、地点、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机制。煤矿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煤矿安监部门应每天汇总事故隐患信息,并及时报告矿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部门,每旬报告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各单位安监部门应每月将查出的事故隐患信息及时分析总结,报告陕西煤业安监部。发现重大隐患后,应及时书面报告煤矿上一级单位、陕西煤业安监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建立信息档案。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应包括排16
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验收销号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等记录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治理。
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组织整改督办,按期整改到位后组织验收并销号。
级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督办,按期整改到位后组织验收并销号。
级隐患由分管业务部室按照整改措施的要求整改督办,按期整改到位后组织验收并销号。整改措施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应制定专门整改措施。
级隐患由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当班整改到位,并在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中登记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部门或人员提级督办,D级事故隐患由分管业务部门督办,C级事故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督办,B级事故隐患由矿长督办。
第三十三条 隐患治理应坚持“一隐患、一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隐患,煤矿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必须挂牌督办,治理责任单位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安监部门。对于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由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继续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对于上级单位(包括上级公司、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17
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将治理情况书面报告检查单位;对于当班采取措施,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重大隐患的督办、验收,由煤矿上一级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坚持不安全不治理的原则,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必须安排班组长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部门专业人员跟班指导,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禁带着隐患组织生产。各煤矿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继续开展标准化建设,坚持过程达标、动态达标、持续达标。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业务保安职责,严禁带着隐患组织生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事故隐患追溯机制。各煤矿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追溯工作。对重大隐患、共性隐患、反复隐患、新增隐患应当追根溯源,倒逼业务管理部门落实“一岗双责”。各煤矿每月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重点从生产环境、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质量、现场管理及作业行为等方面至少进行一次倒查倒追,推演隐患形成过程,倒查隐患形成原因,倒追业务保安职责,并形成《隐患追溯报告》。安监部门应将《隐患追溯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同级业务部门下达《安全监察18
意见书》,同时报分管副矿长。《隐患追溯报告》、《安全监察意见书》应比照文件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煤矿应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分单位或分专业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治理情况、《月度隐患追溯报告》,制定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安监部门负责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并保存。
第三十八条 健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各煤矿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陵矿业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费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煤司发〔2017〕13号)要求,健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矿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安全双重预防管理体系。公司将把《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十条 该《办法》由公司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作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的风险点;
2.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
3.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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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清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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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作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的风险点
1.高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2.过构造带采掘工作面及斜巷揭煤工作面;
3.排放瓦斯工作面及回风流经过的所有区域;
4.顶板离层水风险、有周边小煤矿威胁的采掘工作面;
5.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
6.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矿井的主要煤仓放煤口、主要转载点和落煤点;
7.孤岛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及两巷;
8.初采初放及末采回撤的采煤工作面;
9.斜巷人车;有无轨胶轮车运行的斜巷(井);
10.搬家倒面、拆装运卸大件的作业现场;
11.外委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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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管理);
2.超通风能力生产或矿井需要的风量计算错误(管理);
3.生产系统能力不足或富余系数不够(管理);
4.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下井(人员);
5.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构成通风系统就组织生产,或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盘)区,或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或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管理);
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未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停风措施,或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或设备配备不全、管理不善(管理);
7.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或未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没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管理);
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各项防治煤尘或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未按规定设置水棚或者岩粉棚(管理);
9.未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或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未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作业时,其他区域人员未全部撤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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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爆炸物品库未有独立通风系统(管理);
11.井筒、采掘工作面、巷道、设施等用风地点风速超速或不足,或巷道贯通时不遵守规程规定(管理);
12.未及时封闭采空区,或未对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或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管理);
13.井上、下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消防材料库不符合标准(管理);
14.安全监控系统没有故障闭锁功能和自动解锁功能或功能失效,或不具备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就地断电功能(管理);
15.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系统未实施连续有效运行或存在盲区盲点(管理);
16.不按规定设置或管理井下机电硐室(管理);
17.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不符合要求,或人员站位不安全,或无人观察顶帮及退路,或顶帮有危岩、活矸未及时摘除而进行作业(环境);
18.顶底板、煤壁有冒顶、片帮或透水预兆(环境);
19.特种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持证到期未复训(人员);
20.提升机运行中突然停电,或减速点、停车点开关不动作,提升机不减速、不停车,或提升机主要部位失灵,或保护装置失效(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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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钢丝绳如遭受紧急停车、卡顿等原因引起的猛烈拉力不检查就开车(管理);
22.机车运输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或机车运行时扒车、跳车、蹬钩、坐矿车(人员);
23.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管理);
24.无轨胶轮车不完好,或司机不系保险带,或停车未启用制动系统(管理);
25.采掘工作面风流、停工区、停风区内二氧化碳、甲烷浓度达到超限指标,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措施(管理);
26.未按规定领取炸药、电雷管,或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爆炸容器内运送,或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未用空车隔开或隔开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机车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无专门警示标识或装车不合格,或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人员);
27.未正常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或爆破作业不设警戒或警戒设置不全,或警戒距离过短,或其它人代替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或装药后电雷管脚线连接扭结不牢固或与导电体相接触,或炮眼封泥不使用水炮泥,或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使用不合格炮泥等违规爆破行为,或裸露爆破处理大块煤矸,或未按规定进行爆破或处理瞎炮(人员);
24
28.检查冒顶巷道、面后瓦斯不使用手杖在顶端取样,或直接进入采空区(人员);
29.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或设备带病运转(人员);
30.高低压停送电前不检查周围甲烷浓度,或不检查接地线直接送电,或甩保护运行(管理);
31.井下电气失爆(人员);
32.副井井筒淋水,冬季结冰,井壁变形(环境);
33.采煤机上未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或未安装水电闭锁装置(机电设备);
34.大倾角工作面未检查防滑装置完好情况开机生产(人员);
35.截割两端头时未拉线挂牌(人员);
36.一次采全高,随意留顶煤开采,未编制专项措施(管理);
37.紧链不用紧链器或使用单体支柱未采取远距离供液(人员);
38.采煤机停机时未停电闭锁(人员);
39.无措施采用刮板输送机运大料(管理);
40.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执行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措施(管理);
41.乘坐刮板输送机(人员);
42.上坡掘进留伞檐(人员);
25
43.未排查本岗位现场存在问题或隐患进行作业(环境);
44.输送带阻燃性和抗静电性不合格(人员);
45.大于16°运输物料(管理);
46.不走行人过桥,跨越运行中的输送带,或人员进入运行中的转载机(人员);
47.干打眼,或打眼时衣服穿着不合格、人员站位不当(人员);
48.用水冲刷电气设备(人员);
49.未使用正规的U型卡连接水管、风管(机电设备);
50.多台钻机同时打眼未做到“四定”、未划分区域、交叉打眼(管理);
51.关键环节现场作业未执行“手指口述”(人员);
52.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未按编审的特殊措施进行打眼(环境);
53.登高作业,未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或不系安全带(人员);
54.在倾角较大的上山工作面打眼,未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工作台),或施工人员未佩戴合格有效的保险带,或未采取人员滑下及防止煤岩滚动伤人的措施(环境);
55.打眼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未及时停止钻进,或停止钻进后将钎杆拔出(管理);
26
56.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最大空顶距超过规程措施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管理);
57.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管理);
58.乳化液泵输出压力达不到30Mpa,浓度达不到3-5%,不使用自动配比装置(机电设备);
59.未安设转载机急停装置,或急停装置不灵敏可靠,或甩掉各种电气保护设施不用(机电设备);
60.携带长柄工具触及其他人(人员);
61.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未与管辖单位联系,或斜巷检查电缆未与施工人员联系(人员);
62.不掌握作业地点正确的避灾路线及应急自救互救方法(管理)。
附件3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表(样表)
风险序号
地点
风险
描述
风险
类型
风险评估
可能性(L)
频繁程度(E) 后果(C)
风险度(D)
风险等级
27
28
附件4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清单(样表)
风险地点
风险描述
风险
类型
风险管控措施
等级
管控责任
序号
29
30
本文发布于:2024-03-06 17:04: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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