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发(作者:什么样的山和海可以移动)
浅议毛泽东的人民当家作主思想
千百年来,广大人民群众为统治阶级当牛做马,是最令人瞧不起的“臭苦力”,連最起码做人的尊严都没有,更谈不上当家作主人了。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颠倒了的历史再次颠倒过来,广大人民群众才有了做人的资格,才翻身得解放,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愿望。在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问题上,毛泽东毕生做了不懈的追求和探索。
一、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前提
毛泽东曾讲:“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这里所说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毛泽东毕生的追求。他认识到,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建立起人民群众自己的国家,使人民群众成为统治阶级,也就是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充分享有各种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所拥有的民主,其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 1 / 9
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民主的本质区别所在。毛泽东在他亲自主持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国之初,毛泽东就多次强调要“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共同建设人民民主”。1954年6月,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贯串了两个原则,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强调:“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这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具有极大的广泛性、真实性。真正体现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二、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各项事业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根本体现
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中共新政权能否跳出兴勃亡速的历史周期率的支配问题时,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 2 / 9
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政权理应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也理应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巴黎公社升起的红旗,实际上只是标志着巴黎的工人政府的建立,……但是他们的共和国的真正‘社会’性质仅仅在于工人管理着巴黎公社这一点”。在马克思看来,它(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与资产阶级的自治政府有着本质区别,其根本之点“仅仅”在于它的主权是属于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并且是由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来当家作主的,即“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列宁也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劳动者来管理国家”,“使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并且开始管理”
毛泽东也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参加各项事务的管理,他曾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第一,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民主革命时期,在各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在 3 / 9
党领导下,积极参政议政,对重大的事情和重要的人事任免,采取了民主选举的办法来决定取舍,当时晋察冀地区的“蚕豆选举法”就很有名。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多次谈到国家事务的管理必须领导和吸引人民群众来参加。他曾指出,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相适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而要制定适合群众要求的政策,最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毛泽东在谈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深得人心的理由时指出:“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人民群众不仅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而且还要参与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在农村,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积极参与社队的生产经营管理,凡属不同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由不同层次的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少数管理者决定。人民群众广泛地参政议政,体现了劳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实现了他们当家作主的愿望。第二,人民群众参与经济事务上的管理。毛泽东多次强调工人、农民直接参与企业 4 / 9
民主管理、社队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57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指出,必须扩大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民主,扩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确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在较小企业中为全体职工大会)的组织形式,并“适当地扩大它的权力”。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人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体现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在《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中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吸收广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企业各级的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要讨论和解决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讨论和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保证大会决议的实行,切实避免形式主义。各级的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有权对企业的任何领导人提出批评,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撤换某些严重失职、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并且有权越级控告。”工人们不断总结参加企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著名的“鞍钢宪法”,其基本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变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技术员、干部相结合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参加企业管理,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企业是人民的企业,干部和工人应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参加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既有利于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也有利于企业的较好发展。工人、技术员和干部应共同努力,相互帮 5 / 9
助、学习,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共同致力于技术创新和技术革命。在农村,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社队生产经营管理,农业社财务情况,财政收支情况,要及时向人民群众汇报,生产队实行帐目上墙头,每月向社员逐笔公布,定期口头汇报一次收支明细账,人民群众参与评议,有权对不明确的支出提出质疑。人民群众有权批评、反映、甚至通过一定程序罢免少数贪赃枉法的干部。在决定社队重要问题时必须同群众商量、经群众同意,实行民主决策。这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办社方式,的确让千百年来“面朝黄土背朝天”农民群众感受到了新生活的温暖。
除此之外,广大人民群众还积极参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人民当家作主,说到底就是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三、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重要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与地方事务的管理上,还体现在人民群众对国家各级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監督上。在社会主义社会,政府的各级官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意志、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但是,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要保证公仆们能认认真真、踏踏实实 6 / 9
为人民群众办事,而不以权谋私,必须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政府。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说:“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恩格斯也指出:“把行政、司法和国家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是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充分看到了对国家政治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十月革命后,列宁也指出:“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的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现在应该极力发展这种形式”,“我们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列宁认为要彻底铲除官僚主义的肿瘤,就必须加强人民的监督权,要让人民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来监督政府。
毛泽东历来主张,人民群众要切实负起责来,做好监督工作。只有通过这种真正的责任制和罢免制,才能有效地防止那些人民的勤务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如果不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转进行必要的“公众”即人民的监督,政府中的公职人员就有可 7 / 9
能由公仆变为主人。只有实现了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才能实现对权力真正有效的制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谈所谓制约的问题,永远都无法找到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也只有人民的监督工作做好了,才不会人亡政息。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他就多次强调,根据地的政府工作人员,要受人民群众监督,并制定相应条例和方法。如中央苏区时“工农兵群众参与政权管理,实施监督权力”的规定,延安时期“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参议会”的制度,这些方法和条例都较好保证了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建国后,毛泽东十分重视和提倡群众监督,他常讲,政府的一切工作都需要群众了解,经人民群众去做,并受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干部,必须以真正公仆的身份,反映人民的意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向人民代表汇报工作、接受人民的检查和监督,随时克服缺点和错误。如果没有群众监督和揭露,他们可能会脱离群众,甚至干出贪污、盗窃等违法活动。他还对那些不愿意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的进行了批评:“他们怕群众,怕群众讲话,怕群众批评。有了错误,自己不讲,又怕群众讲。越怕,就越有鬼。”“要真正把问题敞开,让群众讲话,哪怕是骂自己的话,也要让人家讲”。这些话语,体现出毛泽东注重听取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党和政府工作的意图。总之,毛泽东始终坚信,公仆们是为人民谋利益的而不应当贪图自己的私利,他们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他们应该 8 / 9
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只有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政治权力的异化,才能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本质。只有对公仆进行监督,才能保证他们始终是“公仆”而不是“主人”。对公仆们的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让广大人民来监督人民的政府和公仆,才能真正有效地的发挥权力监督的效能,因为人民公仆来自于人民,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责任也是他们的义务,如果他们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去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就有权依法罢免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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