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先金、王新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03-05 21:08:1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5日发(作者:庆典活动策划)

盛先金、王新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盛先金、王新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辖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根曹祝萍魏玲

【审理法官】孙根曹祝萍魏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盛先金;王新侠

【当事人】盛先金王新侠

【当事人-个人】盛先金王新侠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盛先金

【被告】王新侠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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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王新侠起诉盛先金支付拖欠的借款本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王新侠,而王新侠的住所地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故谢家集区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0:43:23

【二审上诉人诉称】盛先金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而根据王新侠提交的证据显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均不符合上诉管辖法院规定,故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

盛先金、王新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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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民辖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先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盛先金因与被上诉人王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盛先金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而根据王新侠提交的证据显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均不符合上诉管辖法院规定,故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王新侠起诉盛先金支付拖欠的借款本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王新侠,而王新侠的住所地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故谢家集区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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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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