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发(作者:图书馆管理员)
金先、谭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5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杰王泳涌汪婷
【审理法官】李杰王泳涌汪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先;谭美芬;陈家门
【当事人】金先谭美芬陈家门
【当事人-个人】金先谭美芬陈家门
【代理律师/律所】郭涛涛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陈怡毅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涛涛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陈怡毅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涛涛陈怡毅
【代理律所】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先
1 / 11
【被告】谭美芬;陈家门
【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金先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金先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 虽然本案《借据》的正文中没有书写金先的名字,但在该《借据》有充足的空白地方的情况下,金先仍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签名处陈家门的签名后并列签名,并且未做任何“见证人"的标注,故金先作为借款人签字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金先应为共同借款人。而且,在与本案《借据》形式相同的(2020)粤01民终8533号案中,谭美芬曾向陈家门、金先分别转账交付出借款项,金先收取另案部分借款的事实,也印证金先提出的其仅为见证人的主张并不成立。综上,金先主张其为见证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于金先为借款人的认定正确,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亦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金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46: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9日,陈家门、金先签署一份《借据》:“本人:陈家门,身份证号,因合法经营资金需求不足,向谭美芬借到人民币(大
2 / 11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上诉人金先负担。 本
写:零拾伍萬元正;小写50000元。)借期为两个月,当中月息为3%,即每月利息为/元(小写:/元)"。其中,3%中的3被手写的/标志划掉;陈家门、金先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后签名。 另,在上述《借据》之前即2015年8月5日,陈家门、金先还曾签署一份《借据》:“本人:陈家门,身份证号,因合法经营资金需求不足,向谭美芬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萬元正;小写200000元。)借期为壹年,当中月息为3%,即每月利息陆仟元(小写:6000元)"。陈家门、金先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后签名。陈家门于2016年7月29日在“借款人:"上方手写“再续一年",并签名。谭美芬于2015年6月4日两次向金先汇款分别为45000元、40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向金先汇款15000元;于2015年8月5日向陈家门汇款97000元。谭美芬就该借贷关系在一审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105民初9916号。该案中,谭美芬还表示于2015年8月5日向陈家门支付现金3000元;金先表示谭美芬向其汇款与该案无关,但未合理解释是何款项。 一审诉讼中,谭美芬表示:(两份)借据是陈家门向谭美芬出具,起因是金先,谭美芬与金先是朋友,与陈家门不是朋友,金先与陈家门是情侣关系,谭美芬出于对金先的信任才出借给陈家门,但是在2015年8月份的借据之前,谭美芬是在六月份先把款项打给了金先,事后在八月份才由金先和陈家门两人向谭美芬出借二十万的借据,是谭美芬付款在先借据后补。 金先表示:陈家门认识谭美芬在先;谭美芬和陈家门签了这份借据后,说金先在场也签个字,金先认为是两人想让金先作为见证人,金先出于对两人的信任签名,所以在空白处签名,没有在借款处签名。 一审诉讼中,对于为何《借据》中会手写/的标志划掉“3%的中3",谭美芬表示:双方真实约定了3%,所有的字都是陈家门写的,不是谭美芬写的,当时如果他顺手一划谭美芬是没有看清楚。双方的确约定了3%,该项也符合之前2015年的借据。
一审法院释明后,谭美芬表示:将诉讼请求中的月利率3%调整为2%。
主张还提交了银行明细作为证据,明细记载:谭美芬于2016年7月29日向6217857账号转入50000元。金先表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的《借据》中只列明“本人:陈家门",但在上述
3 / 11
经谭美芬为证明其
《借据》有充足的空白地方的情况下,金先仍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陈家门后并列签名,且并未做任何“见证人"的标注,可见金先对于借款人的身份予以认可。另外,结合另案的《借据》与本案的《借据》形式相同的情况,以及谭美芬在另案中确曾向陈家门、金先分别转账,时间、金额与另案《借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中也可以认定陈家门、金先为实际借款人。 谭美芬提交的汇款凭证反映其已向陈家门交付本金,则陈家门、金先应及时返还借款。现谭美芬主张陈家门、金先并未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陈家门、金先并未提交已支付款项的证据,则一审法院对于谭美芬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上述《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故谭美芬要求陈家门、金先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谭美芬在本案涉及的50000元借款之前已经向陈家门、金先出借过款项,且之前的《借据》中对于利息的标准及金额有明确的记载,在陈家门、金先未还之前款项、又借另一笔款项的情况下,谭美芬本应更加谨慎的审查《借据》,而谭美芬并未合理解释为何在本案的《借据》中划掉“3"即利息标准,则应认定双方对于利息并无约定,故谭美芬主张陈家门、金先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家门、金先借期届满后仍未还款,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谭美芬要求陈家门、金先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家门、金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谭美芬返还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2016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给谭美芬;二、驳回谭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陈家门、金先负担。 二审时,金先提交5份证据。证据1.广州市海珠区昌岗天富丽人服装商行企业信用信息,拟证明陈家门是该商行经营者,和谭美芬相识。证据2.最高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关于陈家
4 / 11
门的信息,拟证明陈家门多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和失信黑名单。证据3.裁判文书网关于陈家门涉诉的信息,拟证明陈家门多次向不同人、不同机构借款不还,被多次起诉。证据4.证人证言,拟证明陈家门多次向金先和其弟弟金德权借钱,金德权被陈家门欺骗出借5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证据5.借据,拟证明金德权受陈家门的欺骗,向陈家门借款50余万元,至今收不回来。 谭美芬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三性予以确认,陈家门和金先借款的理由均为合法经营资金需求不足,谭美芬正是因为陈家门的经营行为和金先的共同借款,才向陈家门出借款项。证据2、3三性不予确认,谭美芬并非案涉的诉讼当事人,陈家门与他人的纠纷,与本案没有因果关联性。证据4、5,不确认三性,金德权未出庭作证且金德权与金先为姐弟关系,无论金德权的债权真实与否,均与本案无关。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先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谭美芬对金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金先并非本案共同借款人,而是见证人;2.金先并未在借据正文中签字,也未在借款人处按下指纹;3.金先从未收到过谭美芬的任何借款金额;4.金先从未支付给谭美芬任何利息,谭美芬也从未向金先追要过任何利息。一审法院仅仅根据金先在借据“借款人"处的签名,就错误的认定金先和陈家门是共同借款人,是对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查明事实真相后驳回谭美芬对金先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金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金先、谭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5 / 11
(2020)粤01民终85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涛,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美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毅,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门。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先因与被上诉人谭美芬、陈家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9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先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谭美芬对金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金先并非本案共同借款人,而是见证人;2.金先并未在借据正文中签字,也未在借款人处按下指纹;3.金先从未收到过谭美芬的任何借款金额;4.金先从未支付给谭美芬任何利息,谭美芬也从未向金先追要过任何利息。一审法院仅仅根据金先在借据“借款人"处的签名,就错误的认定金先和陈家门是共同借款人,是对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查明事实真相后驳回谭美芬对金先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谭美芬辩称:1.陈家门、金先所签订的借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且有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2.谭美芬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陈家门、金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拒不返还。一审判决要求其承担返还借款本息依法有据。3.谭美芬诉陈家门、金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并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义务,向法庭举证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
6 / 11
分的目的。4.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金先的上诉请求依法无据,且其陈述的事实相违背,应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金先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谭美芬的合法权益。
陈家门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谭美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家门、金先向谭美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每月3%为标准计算,利息为3000元;逾期利息以每月2%为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2.陈家门、金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9日,陈家门、金先签署一份《借据》:“本人:陈家门,身份证号,因合法经营资金需求不足,向谭美芬借到人民币(大写:零拾伍萬元正;小写50000元。)借期为两个月,当中月息为3%,即每月利息为/元(小写:/元)"。其中,3%中的3被手写的/标志划掉;陈家门、金先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后签名。
另,在上述《借据》之前即2015年8月5日,陈家门、金先还曾签署一份《借据》:“本人:陈家门,身份证号,因合法经营资金需求不足,向谭美芬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萬元正;小写200000元。)借期为壹年,当中月息为3%,即每月利息陆仟元(小写:6000元)"。陈家门、金先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后签名。陈家门于2016年7月29日在“借款人:"上方手写“再续一年",并签名。谭美芬于2015年6月4日两次向金先汇款分别为45000元、40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向金先汇款15000元;于2015年8月5日向陈家门汇款97000元。谭美芬就该借贷关系在一审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105民初9916号。该案中,谭美芬还表示于2015年8月5日向陈家门支付现金3000元;金先表示谭美芬向其汇款与该案无关,但未合理解释是何款
7 / 11
项。
一审诉讼中,谭美芬表示:(两份)借据是陈家门向谭美芬出具,起因是金先,谭美芬与金先是朋友,与陈家门不是朋友,金先与陈家门是情侣关系,谭美芬出于对金先的信任才出借给陈家门,但是在2015年8月份的借据之前,谭美芬是在六月份先把款项打给了金先,事后在八月份才由金先和陈家门两人向谭美芬出借二十万的借据,是谭美芬付款在先借据后补。
金先表示:陈家门认识谭美芬在先;谭美芬和陈家门签了这份借据后,说金先在场也签个字,金先认为是两人想让金先作为见证人,金先出于对两人的信任签名,所以在空白处签名,没有在借款处签名。
一审诉讼中,对于为何《借据》中会手写/的标志划掉“3%的中3",谭美芬表示:双方真实约定了3%,所有的字都是陈家门写的,不是谭美芬写的,当时如果他顺手一划谭美芬是没有看清楚。双方的确约定了3%,该项也符合之前2015年的借据。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谭美芬表示:将诉讼请求中的月利率3%调整为2%。
谭美芬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银行明细作为证据,明细记载:谭美芬于2016年7月29日向6217857账号转入50000元。金先表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的《借据》中只列明“本人:陈家门",但在上述《借据》有充足的空白地方的情况下,金先仍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陈家门后并列签名,且并未做任何“见证人"的标注,可见金先对于借款人的身份予以认可。另外,结合另案的《借据》与本案的《借据》形式相同的情况,以及谭美芬在另案中确曾向陈家门、金先分别转账,时间、金额与另案《借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中也可以认定陈家门、金先为实际借款人。
谭美芬提交的汇款凭证反映其已向陈家门交付本金,则陈家门、金先应及时返还借款。现谭美芬主张陈家门、金先并未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陈家门、金先并未提交已
8 / 11
支付款项的证据,则一审法院对于谭美芬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上述《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故谭美芬要求陈家门、金先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谭美芬在本案涉及的50000元借款之前已经向陈家门、金先出借过款项,且之前的《借据》中对于利息的标准及金额有明确的记载,在陈家门、金先未还之前款项、又借另一笔款项的情况下,谭美芬本应更加谨慎的审查《借据》,而谭美芬并未合理解释为何在本案的《借据》中划掉“3"即利息标准,则应认定双方对于利息并无约定,故谭美芬主张陈家门、金先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家门、金先借期届满后仍未还款,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谭美芬要求陈家门、金先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家门、金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谭美芬返还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2016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给谭美芬;二、驳回谭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陈家门、金先负担。
二审时,金先提交5份证据。证据1.广州市海珠区昌岗天富丽人服装商行企业信用信息,拟证明陈家门是该商行经营者,和谭美芬相识。证据2.最高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关于陈家门的信息,拟证明陈家门多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和失信黑名单。证据3.裁判文书网关于陈家门涉诉的信息,拟证明陈家门多次向不同人、不同机构借款不还,被多次起诉。证据4.证人证言,拟证明陈家门多次向金先和其弟弟金德权借钱,金德权被陈家门
9 / 11
欺骗出借5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证据5.借据,拟证明金德权受陈家门的欺骗,向陈家门借款50余万元,至今收不回来。
谭美芬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三性予以确认,陈家门和金先借款的理由均为合法经营资金需求不足,谭美芬正是因为陈家门的经营行为和金先的共同借款,才向陈家门出借款项。证据2、3三性不予确认,谭美芬并非案涉的诉讼当事人,陈家门与他人的纠纷,与本案没有因果关联性。证据4、5,不确认三性,金德权未出庭作证且金德权与金先为姐弟关系,无论金德权的债权真实与否,均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金先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金先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
虽然本案《借据》的正文中没有书写金先的名字,但在该《借据》有充足的空白地方的情况下,金先仍在该借据右下方的“借款人:"签名处陈家门的签名后并列签名,并且未做任何“见证人"的标注,故金先作为借款人签字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金先应为共同借款人。而且,在与本案《借据》形式相同的(2020)粤01民终8533号案中,谭美芬曾向陈家门、金先分别转账交付出借款项,金先收取另案部分借款的事实,也印证金先提出的其仅为见证人的主张并不成立。综上,金先主张其为见证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于金先为借款人的认定正确,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亦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金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 11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上诉人金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王泳涌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正
邝俊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1 / 11
本文发布于:2024-03-05 21:0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9643691529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金先、谭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金先、谭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