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_百

更新时间:2024-03-03 22:59:37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日发(作者:嫁女对联)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_百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8.07.29

• 【字 号】宁价房[2008]232号

• 【施行日期】2008.08.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价房〔2008〕232号)

南京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建档案编审费收费标准的函》(宁规函字[2008]97号)收悉。为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的有关规定及市城建档案馆一年来的收费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作部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费是专业性城建档案资料管理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范围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利用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凡查询房屋、土地权属相关的城建规划、地下管线(网),从事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均属收费范围。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费(含档案资料保护费)

城建档案资料分为一般城建档案资料和珍贵城建档案资料:

一般城建档案资料是指现保存的建国以后的城建档案资料;

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是指现保存的建国前的城建档案资料及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1)查阅一般城建档案资料每卷次20元。

(2)查阅一般缩微片,卷片每盘次30元,平片每张次20元。

(3)查阅一般照片档案,每张12元。

(4)查阅一般录音磁带档案每盘30元,光盘每盘50元,录像带每盘60元。

(5)查阅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按上述标准的二倍收费。

(6)中介机构或律师受委托查阅档案资料、委托城建档案馆代为查阅档案资料按上述一般城建档案资料或珍贵档案城建档案资料收费的三倍收取。

2、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1)纸质档案资料:静电复印A4纸0.4元/张,A3纸0.7元/张。图纸复印:A0纸每张20元,A1纸每张12元,A2纸每张6元,A3纸每张3元。对超长图纸,按超过规定图纸长度的比例加收复印费;对放大或缩小的,每张增收0.3元。缩微片还原复印A4纸(含以下)1元/张;A3纸1.6元/张;委托城建档案馆制作缩微片,可根据不同片种,每张收取4-8元。

(2)照片档案资料:黑白片扩印照片5寸(含以下)2元/张,超过5寸的,

每寸加收1元,10寸10元/张,12寸20元/张;彩色扫描复制A4纸15元/页;翻拍照片15元/张,加修30元/张。

(3)录音档案资料复制: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盘,CD复制15元/盘。

(4)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VCD复制15元/盘;DVD复制20元/盘;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盘,转录为CD30元/盘;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以内的120元/盘,30分钟以上收170元/盘。

(5)档案资料扫描刻录软磁盘10元/盘,扫描刻录光盘20元/盘。

3、档案资料证明费

对个人出具与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相关的城建规划、地下管线(网)等档案材料的证明(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100元/份;对单位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400元/份。

4、档案整理编审费

市城建档案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由原按卷计费调整为按建设项目面积或工程投资额计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按每平方米1.2元计费收取档案整理编审费。

(2)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地下管线、构筑物等,按工程项目造价(不含设备)的1‰计费收取档案整理编审费。

建设单位自愿委托城建档案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图,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费和档案资料证明费(复制工本费照收);个人、单位或企业查阅自己的档案资料,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费(复制工本费照收);特困户和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利用档案资料的,减半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和档案资料证明费(复制工本费照收)。

五、市城建档案馆应认真执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请将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我局。

七、本文执行日起《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7]338号)即告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_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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